庞艳成:
本院受理原告史桂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庞艳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史桂荣借款288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5620.00元,由被告庞艳成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白春宇:
本院受理原告邹雅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白春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邹雅彬借款9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白春宇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李宝福:
本院受理原告闫学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宝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闫学勇借款209160.00元,支付利息51128.00元(166000.00×15.4%×2年,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本息合计260288.00;二、案件受理费5944.00元,由被告李宝福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皱慎洪、朱华彬: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申请人白瑞峰申请执行王永平民间借贷案件(2019)内0102执恢55号我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永平名下的蒙A9P880维拉克斯牌小型越野客车,已将拍卖款项提存于我院。你公司为抵押人,请携带抵押权权利凭证及尚欠款项数额明细及时到我院领取款项。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张晓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霜雁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晓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李霜雁借款2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417元,由被告张晓伟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苗东洋、杜军: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雅茹、杜军、张俊俊、苗东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苗东洋、杜军: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军、张俊俊、宋雅茹、苗东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苗东洋、杜军: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苗东洋、宋雅茹、杜军、张俊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张利军、韩慧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石文平:
原告张全成与被告史哈沙、石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文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全成借款本金8000元,支付利息13993.60元【[7187.20元(8000元×2%×44.92个月,2012年2月14日至2015年11月11日)]+6806.40元(8000×2%×42.54个月,2016年11月11日至2020年5月27日)】,本息合计21993.60元;二、驳回原告张全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2元,由原告张全成负担322元,由被告石文平负担3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石文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尹杰:
原告许福与被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尹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许福欠款19800元;二、驳回原告许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原告许福负担917元,由被告尹杰负担29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尹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崔七十三: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崔七十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七十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欠款3100元;二、被告崔七十三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欠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崔七十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郭艳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郭艳新偿还借款本金29752.26元,2020年6月4日之前利息5112.27元,本息合计34864.53元;3、要求被告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从2020年6月5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29752.26元本金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3.31%计算;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王继平、刘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侯志杰与被告王继平、刘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王继平偿还原告侯志杰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基数);二、被告刘海龙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28元,由被告王继平、刘海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李艳杰:
原告张忠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艳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忠亮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2400元[4600元+7800元(10000元×2%×39个月,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本息合计22400元;二、被告李艳杰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忠亮自2020年5月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艳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白哈申其木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宝泉诉你与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希伯花镇西巴彦胡硕嘎查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韩宝泉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邹建平:
原告冷武与被告邹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邹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冷武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邹建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陈秀芳:
原告张立杰与被告陈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秀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立杰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10800元(20000元×2%×27个月,2018年2月2日至2020年5月2日),本息合计30800元;二、被告陈秀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张立杰自2020年5月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7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秀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惠士福:
本院受理原告田有合诉被告惠士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惠士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田有合借款本金16100元,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059元,本息合计19159元;二、驳回原告田有合其他诉讼请求。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王洪艳:
本院受理原告李亚明、于凯行诉被告王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史金峰诉被告王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734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1188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蔡初一、吴金牛: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长春与被告蔡初一、吴金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蔡初一、吴金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梁长春借款本金40000.00元,给付该借款自2017年12月17日至2020年4月17日期间利息19200.00元,本息合计59200.00元;二、被告蔡初一、吴金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梁长春自2020年5月29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期间,以实际占用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梁长春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程方麟:
本院受理原告刘桉铂诉被告程方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24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李杰:
本院受理原告齐福军与被告李杰、王艳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吴长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国振与吴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长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孙国振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20元,由原告负担120元,由被告吴长国负担17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