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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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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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意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766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石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曾小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643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吴学文:

本院受理原告智小伟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654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王哲峰:

本院受理原告贾永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641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武楷钧:

本院受理原告王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486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王建义:

本院受理原告巴娜、巴磊诉你(2020)内0104民初257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张俊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俊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9月15日

霍绍福:

本院受理原告许文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霍绍福:

本院受理原告尹国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霍绍福:

本院受理原告任凤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曹明军(又名曹明君):

本院受理原告魏二霞(又名魏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魏二霞与被告曹明军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道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未生效前,曹明军不得另行结婚。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王红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稼旺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稼旺农资经销处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农资款本金421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16年5月1日以本金22100元为基数按月利1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蒋立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稼旺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稼旺农资经销处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赊购农资款本金2641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利息(自2017年3月2日起以本金16415元为基数按月利1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17年4月2日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白满仓: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与你买卖合同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6220元,利息3483元(2018年4月13日-2020年8月13日共计28个月,月利息2%)本息合计:9703元;2、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息2%计算,本随利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0日上午8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陈铁琢、刘青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惠民农资经销处与你们买卖合同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惠民农资经销处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化肥款:29998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丁海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刘晓花通讯部与你买卖合同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刘晓花通讯部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购买电脑款3800元、给付利息:3420元(3800元×0.02元×45个月、2016年12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共计:7220元;2、要求被告给付以38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该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3、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苑长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稼旺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稼旺农资经销处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赊购农资款本金3450元,给付利息1400元(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计50个月×2800元×0.01元)本息合计4850元;2、后期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28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0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王玉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稼旺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稼旺农资经销处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赊购农资款本金849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以本金8490元为基数按月利1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0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张志宾: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稼旺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稼旺农资经销处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赊购农资款本金6455元,给付利息3148.60元(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0年9月1日计52个月×6055元×0.01元)本息合计9603.60元;2、后期利息以6055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9月2日起按月利息0.01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1日上午8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朱宝富: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稼旺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稼旺农资经销处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赊购农资款21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0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田贺: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稼旺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稼旺农资经销处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赊购农资款18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黄忠辉:

本院受理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64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黄忠辉:

本院受理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64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忠辉名下坐落于科左中旗代力吉镇建成区房权证号:031-15087面积:150.65平方米,210平方米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过户等。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赵肖风:

本院在执行安佃儒与赵肖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王栋禹:

本院受理原告卢金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兴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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