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换:
本院受理原告薄日飞与被告李春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7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春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薄日飞支付水泥款68310元。二、被告李春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薄日飞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831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春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闫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亢祥喜与被告闫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8万元及利息60.72万元,自2018年9月8日暂计至2020年7月8日,后续利息自2020年7月9日起,以138万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保全费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计:198.72万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闫志军名下银行存款198.72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马开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徐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偿还欠款本金50193.81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各项费用(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上述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石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偿还欠款本金34903.97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各项费用(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上述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冀改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冀改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偿还欠款本金34903.97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各项费用(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上述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任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偿还欠款本金413773.65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各项费用(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上述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任晓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刁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思奇诉被告刁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刁海峰于本判决10日内向原告思奇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4644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自2020年3月1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思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呼和浩特市豪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连喜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豪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秦爱芳:
本院受理原告程晓敏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57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中铁中亚天然气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铁路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中亚天然气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刘瑞峰:
本院受理原告孔胜利诉被告刘瑞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瑞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孔胜利办理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护城河3-1-11号,房权证号为: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S044632号房屋的过户手续。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刘瑞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张保雄、张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被告宋莲芝、高志平、任巧云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5018号案件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张保雄、张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你们及被告宋莲芝、高志平、任巧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5021号案件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张保雄、张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被告任巧云、宋莲芝、高志平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5022号案件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郭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徐华平与你和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锁、李慧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为答辩期、30日内为举证期限,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白凤云、吴玉荣、胡春红、张丽华、林翠萍、吕媛媛、薛强、马燕、张志萍、李和平、谷牧、王琳、付锋、洪迪、张炜、黄长英、郎乌恩度苏、浩斯巴义尔与你公司劳动争议十八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王春雨:
本院受理原告次晓宇与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麻兰花:
本院受理原告成建钢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4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宿芳、郭宝瑞:
本院受理原告张巧梅诉被告宿芳、杨巧云、郭宝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宿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张巧梅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共计808000元;二、被告宿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巧梅借款本金386000元从2019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杨巧云、郭宝瑞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巧云、郭宝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宿芳追偿。案件受理费5940元,由被告宿芳、杨巧云、郭宝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张燕、裴新德:
内蒙古亿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燕、裴新德(2019)内0621执恢125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的(2019)内0621执恢1252号查封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燕、裴新德房产、股权及2020年5月12日作出的(2019)内0621执恢1252号拍卖裁定书,裁定拍卖(1)被执行人裴新德所持有的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1155000股(账号8400101800000000078489-000002)占我行股金比例为0.4%、(2)被执行人裴新德所持有的伊金霍洛旗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694575股(账号7800101800000000100224-000002)占我行股金比例为0.1%、(3)被执行人张燕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8号街坊法院楼1层14号房产(产权证号:D-00301号)、(4)被执行人张燕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北路16号街坊房产(产权证号:D-00295号)进行了评估。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对上述查封裁定书,拍卖裁定书及内正聚翔评报字【2020】第039、040、041、042号房地产及股权估价报告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302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达拉特旗翔宇农贸有限公司:
内蒙古亿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达拉特旗翔宇农贸有限公司(2019)内0621执190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5月6日作出的(2019)内0621执1901号查封裁定书及2020年5月12日作出(2019)内0621执1901号拍卖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达拉特旗翔宇农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新华北街,俊明小区南艳阳楼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字第01379号);被执行人达拉特旗翔宇农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新华北街北房产(房产证号:01380号);被执行人达拉特旗翔宇农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新华北路西,俊明小区南房产(房产证号:2003字第14287号)进行了评估,(估价报告编号:鄂尔多斯益园估字【2020】第00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对上述查封裁定书,拍卖裁定书及鄂尔多益园估字【2020】第0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302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訾宝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青山与被告高丑山、訾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内0621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白厚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佳乐与被告白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0)内0621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