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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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3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艳青: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坤瑞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执7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缴费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在送达之日后第3日传唤你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本院可以不以发出执行通知为前提,根据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曹志卓: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曹志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26167.15元及截至2018年12月10日止的利息18660.36元,并支付以欠款226167.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3元,由被告曹志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高艳平、高阳:

本院受理原告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2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张树森:

本院受理曹洪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119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曹洪宇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以及按月息2%计算的借期内利息108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27000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1日);3、诉讼费、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树林: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树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农机欠款8000元,支付逾期利息8320元。案件受理费208元,由被告树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呼日乐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日乐巴根、包文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呼日乐巴根给付原告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贵任公司农机款49500元,支付2016年4月18日至2019年12月19日期间的利息30442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合计89942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包文慧对被告呼日乐巴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呼日乐巴根、包文慧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郭亚文、郭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张东、白小花偿还原告截至2020年6月28日的借款本息2181369.97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的利率均按月利率7‰上浮50%计算);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解金宝、刘兰英、鄂尔多斯市四方益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支行诉被告解金宝、刘兰英、鄂尔多斯市四方益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支付欠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刘大虎、白丽莓、李维平、刘拴桃、乌仁都希格、呼彦、张宇: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大虎、白丽莓、邱浩、郝卫国、呼彦、窦志卫、杜奶平、张海军、王伟、刘拴桃、李维平、乌仁都希格、张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邱浩、郝卫国、窦志卫、杜乃平、张海军、王伟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诉状主要内容:1.依法撤销(2018)内0627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中关于邱浩、郝卫国、窦志卫、杜乃平、张海军、王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判决内容;2.依法改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原审被告刘大虎、白丽莓、李维平、刘拴桃、乌仁都希格、呼彦、张宇负担,改判鉴定费11587元由被上诉人承担;3.本案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昌盛置业有限公司、兰虎成、兰虎彪: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石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飞飞、李娜、石霞、郭杏杏、李奎、何红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邓少华:

本院受理原告靳泽宇诉被告邓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33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刘铁卯:

本院受理原告林秀红诉被告刘铁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5日

郭东:

本院受理原告郭丽诉被告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5日

张英:

本院受理(2020)内0105民初1856号原告石磊诉被告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5日

张英:

本院受理(2020)内0105民初1858号原告李毛毛诉被告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5日

石林:

本院受理(2020)内0105民初4605号原告张文龙诉被告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5日

刘利斌:

本院受理原告赵香香诉被告刘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9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5日

张凡:

本院受理原告王世熙诉被告张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73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5日

海日罕:

本院受理原告旭日干、张荣霞诉被告海日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张玉杰、龚志良: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宽诉被告张玉杰、龚志良、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如意老年人保健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段存云、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魏少华诉被告段存云、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段存云、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91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吴志刚、康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美青诉被告吴志刚、康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82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内蒙古云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旭东:

本院受理内蒙古京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内蒙古云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旭东诉松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民初315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刘旭东所有的名下蒙AG2400荣威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9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石树森:

本院受理菅斌与石树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151号之一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马瑛:

本院受理张丽强申请执行马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1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杨青军:

本院受理李保宏申请执行杨青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8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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