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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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3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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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凯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康向东、陈永清、王明、王建岗、王云飞、刘海清、高玉奇、甘世平、王东、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凯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康向东、陈永清、王明、王建岗、王云飞、刘海清、高玉奇、甘世平、王东、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欠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王忠平、关龙: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吕敏、姜永杰偿还原告截止2020年7月5日的借款本息4453579.16元,并支付从2020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月利率7.851‰上浮50%计算);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赵广义:

申请人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广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赵广义下落不明,现依法向赵广义公告送达(2020)内0121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广义所有的位于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碧水蓝山小区24栋2单元901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高赞峰:

本院受理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10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向原告多收取的工程款1621009.00元和自2017年5月16日暂至2020年7月15日的利息234100.35元,计1855109.35元;2020年7月16日后的利息以1621009.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全部返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孙婷婷、王培杰:

本院受理原告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2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潘虎军:

本院受理原告樊二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2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孙刚:

本院受理上诉人罗延广与被上诉人孙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0)内01民终2685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于萍、格格:

本院受理上诉人庞晓波因与被上诉人王银梅、于萍、格格、原审被告李淑兰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40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张美容: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俊峰、杨辰禹与被上诉人姜水英、张美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08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戴健、哈伦:

本院受理原告刘仲元与被告杜肖岚、卜万瑛、戴健、哈伦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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