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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1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白云华、白云、白云英、白云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惠茹诉被告白云华、白云、白云英、白云龙、白云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内蒙古锦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郭培中与内蒙古锦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公司办公地址无人,无任何联系方式,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内0104执37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财产报告令。限你公司三日内主动履行(2017)内0104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郭培中办理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南街锦华花园小区住宅楼2单元4楼东户房屋,建筑面积77.2平方米的不动产权证,立即支付原告郭培中违约金4122.5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洪武与被告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梁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史春喜:

本院受理原告春美诉被告史春喜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王军、徐亚芬:

本院受理案外人韩友峰与申请执行人李海鑫、被执行人王军、徐亚芬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副本、听证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1日下午2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执行局审判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听证。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张虎威:

原告黄应平与被告张虎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张虎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黄应平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张虎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张卫桦、田粉些: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春雨诉你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刘庆林、范改兰:

本院受理原告康继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内0902民初151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刘庆林、范改兰:

本院受理原告乔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内0902民初151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郭青明:

本院受理原告蔺建国诉被告郭青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青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蔺建国借款本金128800元及利息62253元(以本金128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2月2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剩余利息从2018年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青明负担4107元,原告负担19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张存旺:

本院受理原告黄静诉被告张存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7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存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黄静借款本金69732.57元,借款利息15546.61元,逾期违约金8354.08元、罚息13750.04元(截至2017年7月29日),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91%支付借款利息从2017年7月30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刘维成:

本院受理原告杨新成与被告刘维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即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潘晓琴: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生与被告潘晓琴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即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刘虎:

本院受理原告杨福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6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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