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67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1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青:

本院受理张传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783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黄迎春:

本院受理胡国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扎兰屯市哈多河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内蒙古新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福义与被告内蒙古新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秀梅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被告陈秀梅提出反诉,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马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付晓丽与被告马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马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付志猛与被告马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孙慧艳、谢文静:

本院受理原告孙凤霞诉被告孙慧艳、谢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朱晓峰、杨凤霞:

本院受理原告曹佳杰与被告朱晓峰、杨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彭瑞光:

原告石云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11号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彭瑞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石云飞借款20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的从2015年9月2日起至借款付清为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740元,由被告彭瑞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吴百岁: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雅娟种子销售中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百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雅娟种子销售中心欠款人民币5180元,利息3181元【5180元×1.5%×8个月(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5180元×2%×24.7个月(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1日)】,本息合计8361元;二、被告吴百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雅娟种子销售中心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22日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雅娟种子销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科左中旗雅娟种子销售中心负担4元,由被告吴百岁负担44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海金花、吴三青(吴三喜):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5576号原告张华勇诉被告海金花、吴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华勇请求你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支付利息12220元,2018年7月4日起的利息以本金8000元,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包宝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733.4元,利息1640.04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14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王桂彬: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立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1200元,利息2808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韩哈申、关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何利松与你们、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关永平、韩哈申、杜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何利松借款人民币70000元,支付利息23400元【43400元(70000元×2%×31个月,2015年5月29日至2017年12月29日)-20000元】,本息合计93400元;二、被告关永平、韩哈申、杜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何利松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36元,公告费400元,保全费954元,由被告关永平、韩哈申、杜光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冯色音巴雅尔:

本院受理原告吴小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99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邓永良:

本院在执行邱继光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7)内0602执305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邓永良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42号街坊奥运花园小区5号楼3单元303室(房产证号:117463号)房产一处过户至买受人潘太明名下。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王慧、冯博(波):

本院受理原告王宏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000元及利息11448元,合计:64448元(利息从2015年4月7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286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王慧、冯博(波):

本院受理原告赵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2000元及利息16070元,合计:88070元(利息从2015年2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288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郭果山、胡占刚: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

案(案号:(2018)内0602民初266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郭果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4.4万元;二、请求被告胡占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2663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蔡贵荣:

本院受理原告郝永光、被告蔡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21民初49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数量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李方胜:

乔玲花申请执行李方胜(2016)内0621执231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7月1日本院依法作出(2016)内0621执23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依法在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李方胜所有的蒙AM B299号奥迪A4L小轿车一辆进行公开拍卖,经过一次公开拍卖后,因保留价过高(原保留价为:136800元)而未能成交。现因申请执行人乔玲花向本院提出申请,放弃二拍、变卖,自愿用该车辆保留价136800元抵偿债务。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对上述执行裁定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实施第一团队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侯跃飞:

本院受理郑伟光诉你和周慧、杨兢夫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22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

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11日

吴特格喜(又名特格喜白尔):

本院受理原告白胡义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21民初1066-1号民事裁定书【(2017)内0521民初1066-1号民事判决书中“吴特格喜(又名吴特格喜白尔)”补正为:“吴特格喜(又名特格喜白尔)”。】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韩立国、红莲、韩志鹏:

本院受理原告散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21民初2544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2017)内0521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红莲公民身份证号码 “152322197905044112”补正为:“152322197905044122”。)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承担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黑虎:

本院受理原告焦德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21民初3078号民事裁定书[(2017)内0521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敖黑虎”补正为:“被告黑虎(又名敖黑虎)”。]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承担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11日

包永财:

本院受理原告胡套德特尔(曾用名胡套吐劳)与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包永财偿还原告胡套德特尔欠款本金7800元,支付利息6630元;被告包永财支付原告从2018年2月7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为止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7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永财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王耀琢、刘亚芳(又名刘雅芳):

本院受理原告毕兴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王耀琢、刘亚芳共同偿还原告毕兴福借款本利合计28800元。案件受理费5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耀琢、刘亚芳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吴都冷、吴永双:

本院受理原告桂玉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吴都冷、吴永双偿还原告桂玉喜欠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都冷、吴永双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鄂尔多斯市华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嘉亿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樊志刚、党凤娥、崔永飞、王美仙: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丰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