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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2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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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玉(别名郭玉):

本院受理原告双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14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国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双龙借款本金人民币1560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本金2600.00元从2017年10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息给付原告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金13000.00元从2017年11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仁钦: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益农农资商行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59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仁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益农农资商行债务款本金人民币10570.00元,并从2017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赵敖斯尔: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135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敖斯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17860.00元,并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白斯琴吐(别名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13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斯琴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19500.00元,并从2014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1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赵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恩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柳利清: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柳利清、柳雪钦、蒋文娟、柳二军、李玲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3民初442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梅花:

原告贾汉栋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梅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贾汉栋监控设备和其他费用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贾汉栋已经预交),由被告梅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刘文义:

本院受理原告夏福玉与被告刘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文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夏福玉借款2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至欠款偿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吴学伍:

本院受理原告孙海军与被告赤峰元宝山区温氏农牧有限公司、被告吴学伍、第三人范爱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吴学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海军劳务费11892元;驳回原告孙海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吴学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曹明德、刘改玲、何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曹明德、刘改玲、何佳、贺林进、魏保明、曹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新城区聚贤德酒家: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城区曦光酒业经销部与被告新城区聚贤德酒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新城区聚贤德酒家向原告新城区曦光酒业经销部支付货款1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新城区聚贤德酒家以1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向原告新城区曦光酒业经销部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曹海珍:

本院受理原告高会平与被告曹海珍、温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海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会平借款本金30000元以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温利平对本判决第一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三、被告温利平承担本判决第一项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海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乔世雄:

本院受理原告陈井华诉被告曹海军、乔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给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暂计至2020年6月5日为34763.33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费用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张跃武、赵海萍:

本院受理原告尔登达赖与被告张跃武、赵海萍、秦金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跃武、赵海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74849.8元及利息,并自2018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支付利息至款项还请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0)内0102民初50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郝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郝丽丽、张宏斌、新城区星巴尔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邱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义、刘尔俊诉被告邱志刚、倪俊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李瑞庭: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表与被告李瑞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8800元,判令被告承当占用借款期间的利息,从2015年6月26日起算,年息6%,直至付清借款为止,现计算到2020年6月26日为4160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李瑞庭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陈海禄:

本院受理原告陈景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4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呼和浩特市市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兴华木器加工厂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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