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立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铁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铁江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00元,(给付利息计算从2014年12月10日至2020年7月10日4300元×67个月×0.02元=5762元),以上本利合计10062元;2、从2020年7月11日以后以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时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包双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第一笔:4400元,利息5104元(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共计58个月,月利息2%)本息合计9504元。第二笔:540元,利息550元(2016年5月29日至2020年8月29日共计51个月,月利息2%)本息合计1090元。二笔合计:10594元;2、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息2%计算,本随利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赵国军、石七月:
本院受理的原告焦林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521民初389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焦林艳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4600元,合计54600元(计算期限:2017年3月23日至2020年8月22日,计算方式:30000元×0.02元×41个月);2、2020年8月23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至被告履行完全部债务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金旺庆(曾用名金国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长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长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11440元(13000元×0.02×44个月,自2017年1月17日至2020年9月17日止)共计24440元;2、2020年9月17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债务偿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潘斯日古冷: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两笔,第一笔3200元(约定利息月利率1.283%),第二笔580元(约定利息月利率1.283%),两笔本金合计3780元;2、给付利息(第一笔约定利息计算,从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3200元×43个月×1.283%=1765.408元。第二笔约定利息计算,从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580元×35个月×1.283%=260.449元)以上本利合计:5805.857元,之后的利息从2020年8月1日起,按银行现行利率,以378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3%计算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为止;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8日15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邓双喜(曾用名邓长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振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闫振忠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邓双喜偿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白帮柱、郭金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金贵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白金贵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本金38000元,支付利息21000元(2012年5月5日至2015年6月5日,本金38000元×月利率1.5%×37个月)本息合计5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8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唐扎拉根(唐小峰)、陈姑娘(陈雪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全喜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高全喜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垫付款1625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黄凤兰:
原告杨立艳与被告黄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8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杨立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郑岩:
原告徐林海与被告郑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林海欠款17000元,利息8500元,合计25500元;二、被告郑岩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徐林海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郑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邹建平、邵志恒:
原告刘守全与被告邹建平、邵志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守全借款本金21000元,利息4300元【(21000元×2%×15个月,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2000元】,本息合计25300元;二、被告邹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刘守全自2020年4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守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3元,由原告刘守全负担50.50元,由被告邹建平负担432.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邹建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朱嘎达:
原告刘广利与被告朱嘎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嘎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广利欠款28627元;二、被告朱嘎达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刘广利自2016年12月3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广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朱嘎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谢玉波:
原告任宝山与被告谢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玉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任宝山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2000元【(10000元×2%×75个月,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3000元】,本息合计22000元;二、被告谢玉波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任宝山自2020年5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任宝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任宝山负担75元,由被告谢玉波负担3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谢玉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邹建平:
原告肖永春与被告邹建平、张淑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4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永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8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肖永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包白祥(包百祥)、杨朝英: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怀山化肥经销处与被告包白祥、杨朝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白祥、杨朝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怀山化肥经销处欠款本金10580元,利息10686.1元,本息合计21266.1元;二、被告包白祥、杨朝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共同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怀山化肥经销处自2019年10月14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1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怀山化肥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34元,由被告包白祥、杨朝英共同负担731.7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怀山化肥经销处负担2.3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孙洋:
原告李英与被告孙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英借款本金9700元,利息2566元【(9700元×2%×39个月,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5000元】,本息合计12266元;二、被告孙洋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英自2020年5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孙洋负担506.6元,由原告李英负担125.4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李宝发:
原告马和平与被告李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宝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马和平借款本金12000元,违约金2000元,合计14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宝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陈秋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刘晓花通讯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480元,逾期利息3132元,合计6612元,后期利息以348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20年9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秦立顺:
本院受理原告庞广岩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27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庞广岩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张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会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12800元及利息11008元,本息合计23808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12800元基数从2017年1月28日按月利息2分支付到实际给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敖特根白尔(别名:代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第一笔:4768元,利息4958元(2016年5月2日至2020年9月2日共计52个月,月利息2%)本息合计9726元。第二笔:900元,利息918元(2016年5月17日至2020年8月17日共计51个月,月利息2%)本息合计1818元。第三笔:540元,利息550元(2016年5月17日至2020年8月17日共计51个月,月利息2%)本息合计1090元,三笔合计:12634元;2、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息2%计算,本随利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冯长林、其其格:
本院执行的李军明申请执行冯长林、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一、(2019)内0602执恢14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其其格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百灵路东段北侧林苑小区1幢4单元502室房产一处。二、内蒙古民正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编号为:内蒙古民正估字[2020]第0151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确定上述房产在价值时点评估市场价值为: 312494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