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丽:
本院在执行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分理处申请执行薛子进、李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内0403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向被执行人李秀丽公告送达本案拍卖执行裁定书、赤峰华天法估【2020】第0190号房地产司法处置评估报告,李秀丽名下位于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铁东康健医院南侧综合楼AB座B-10商业用途的房产(证号:赤峰市房权证元宝山区字第175021403528号),评估价格为人民币86343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限你自公告期满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付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元宝山区胜宇不锈钢卷帘门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门窗款21400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1日
周天兵、张红利: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周天兵、张红利、王三凤、周亮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3民初24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杨满旺:
本院受理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张鲜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3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翟体俊:
本院受理王永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5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王永清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6812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暂计1000元,实际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纪金海: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纪金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5375.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本金1080.0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金4295.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康海臣: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康海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春明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0元,并从2018年5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张春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白士龙: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益农农资商行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士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益农农资商行债务款本金人民币7900元,并从2016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李成文:
本院受理原告邱富贵与李成文、高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刘建中: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2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9月11日
陈林林:
本院受理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3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乌克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段海军、齐岩珊:
本院受理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乌克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刘金龙:
本院受理任月伟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斯庆图(斯琴图):
本院受理原告薛润和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斯庆图(斯琴图):
本院受理原告李万龙诉你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王义:
本院受理原告赛罕区新联丰汽车用品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9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白嘎力:
本院受理原告于晓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王留柱、董塔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玉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玉波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900元及利息4602元(自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本息合计10502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2020年6月2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郭志永:
本院受理的白璐诉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闫金虎:
本院执行申请人栗喜换与被执行人闫金虎(2020)内0921执40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一、向申请执行人栗喜换偿还借款15000元。二、负担申请执行费125元。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张美兰、安小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兵(已去世)与被执行人张美兰、安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振锋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2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执行依据为(2016)内0602民初96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张振锋。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范来富: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中亮与被告范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5民初412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张虎俊:
本院受理原告兰峰与被告张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5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任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张云飞诉被告任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7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李贵林: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君、沈啸虹诉被告李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7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呼和浩特市乾腾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赛罕区鑫绿洲酒店用品经销部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乾腾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54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呼和浩特市东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青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东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梁东昊、第三人内蒙古嘉信远方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马金平、郭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治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金平、郭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治江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2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宋治江的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马金平、郭瑞、牛葆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治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金平、郭瑞及第三人牛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治江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对本院做出的(2020)内0602执异239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复议申请书》,请求事项为: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602执异239号执行裁定书,改判支持复议申请人的执行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