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02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1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姜如意:

本院受理张志红诉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2020)内0104民初907号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白埃荣: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4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埃荣、贾予华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垫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50905.56元,并从2017年12月2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1.625%计付利息;二、被告张芝铭以其全部工资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张天顺、王爱清:

本院受理孟中伟申请执行张天顺、王爱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866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旭车鉴报字【2020】第20013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内蒙古九源机电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海赛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内蒙古九源机电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58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赵海平、郝红艳:

本院受理申润润申请执行赵海平、郝红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内0105执451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封财产清单、执行裁定书(查封呼和浩特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已与被执行人赵海平签约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五路万豪名园小区G1号楼16层2单元1601号房屋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郝建林、李粉仙、内蒙古天品粮油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旭堃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桂梅、杨丽霞、郝鹏飞:

本院受理李炜申请执行郝建林、李粉仙、内蒙古天品粮油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旭堃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桂梅、杨丽霞、郝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8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郝建林、李粉仙、内蒙古天品粮油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旭堃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桂梅、杨丽霞、郝鹏飞的存款1176750元(及实际给付之日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等额的收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张俊林:

本院受理嵇静申请执行张俊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18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俊林的存款520514元(及实际给付之日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等额的收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杨凡:

本院受理唐培玉申请执行杨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16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凡的存款51076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等额的收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郭小平、郝丽丽、李四喜: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小平、郝丽丽、李四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恢554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中昱估字【2020】第0100号评估报告、(2017)内0105执恢5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韩志军、邢俊青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鼎丰丽景天下小区A1号楼5层2单元504的房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温建国、彭全根、张玉芬: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彭全根、张玉芬、温建国、侯建民、刘美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2779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景通估字【2020】第0262号评估报告、(2019)内0105执277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温建国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腾飞大道南呈祥路东商住2-204号房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钱威: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钱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88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杨玉家: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杨玉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89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杨耀飞: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杨耀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89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张健: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张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89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张伟: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90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李春香: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李春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94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田海龙: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田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95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王丽军: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王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95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徐波: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徐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95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任俊豪: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任俊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96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韩连安、李娟、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0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郭光利、张锁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郭光利、张锁云、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对本院(2019)内0105民初1028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及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爱喜诉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07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桂信:

本院受理杨国旗诉桂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刘亚娟、孙志权: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诉刘亚娟、孙志权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内蒙古海焱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曹永平诉被告内蒙古海焱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02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李君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佩玲诉被告李君英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海泉:

本院受理原告田春娟诉被告海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胡泽洋:

本院受理原告樊贵萍诉被告胡泽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赛罕区卡塔利亚私房菜馆:

本院受理原告任杰诉被告赛罕区卡塔利亚私房菜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陈子峰:

本院受理原告臧瑞杰、鞠树军诉被告内蒙古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民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陈子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