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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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1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党文娟:

本院在执行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行申请执行党文娟、张学江、赤峰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内0403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向被执行人党文娟公告送达本案拍卖执行裁定书、内恒信房估(司鉴)字【2019】第039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党文娟名下位于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永巨办事处腊阳小区6号楼的房产(证号:赤房权证红山区字第10086897号)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175196.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限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韩鹏志:

本院受理原告李艳庆与你民间偕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韩鹏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艳庆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韩鹏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303号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张佳乐、张茂、史秀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佳乐、被告张茂、被告史秀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179140.18元,并支付以实际欠款为基数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所欠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佳乐、被告张茂、被告史秀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交通费3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9元,由被告张佳乐、被告张茂、被告史秀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琴大木尼:

本院受理原告双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琴大木尼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双龙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并从2017年7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张玉林:

本院受理原告赛罕区道特奥斯卡娱乐演艺中心与被告张玉林、白志勇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76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郭维: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兴安南路支行与被告胡杰、郭维、刘启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0)内0105民初48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陈文溢、李花: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溢、李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0)内0105民初38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刘建军、兰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赛罕区道特奥斯卡娱乐演艺中心诉被告刘建军、兰海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内蒙古天友房屋开发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董资慧、内蒙古天友房屋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齐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诉被告孙超、齐娟、第三人赛罕区东影南路麦莎量贩式练歌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与呼和浩特市春夏秋冬餐饮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第三人赛罕区东影南路麦莎量贩式练歌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腾出租赁房屋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120号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1号综合楼,逾期腾房应按照每年170万元的标准向原告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支付租赁物占有费;三、被告孙超、齐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支付租金430000元及违约金290000元(987.3万元x30%);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57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超、齐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包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齐弘诉被告包利军、樊俪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齐弘经济损失21664元,核减樊俪那垫付款1000元,余款206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包利军赔偿原告齐弘25461元[(72585.98-21664)x50%],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樊俪那垫付款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齐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齐弘负担45元,被告包利军负担99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王德富、彭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岳树军、彭飞、王德富、岳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贾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朱小旭诉被告贾志勇、陈军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1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依法继续冻结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14)土法执字第462号案件中房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华科小区9号楼2单元2楼东户)剩余拍卖款165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张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杨二勇:

本院受理原告牙克石市宝俊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传唤你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782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牙克石市荣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博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782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张振华、张瑞峰:

本院受理原告土右农商行与被告张振华、张瑞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赵呼日乐、白桂花: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4891号原告赵喜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31416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0年11月30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安斯日古楞、韩俊灵: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4947号原告科左中旗聚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8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29376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要求被告以2020年8月16日起以28800元为基继续支付利息(月息2分)直至借款还清为止。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0年11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9月11日

海满喜、李庆萍、海满都、狄海棠、张继东、李石美: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大富通农机销售中心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海满喜、李庆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大富通农机销售中心代为偿还的贷款129800.42元,支付利息17092.42元[(100000元第一次代为偿还贷款-50000元被告海满喜偿还原告欠款)×0.0067元×19个月零27天(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11月11日)+79800.42元第二次代为偿还贷款×0.0067元×19个月零15天(2018年3月27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本息合计146892.84元。二、被告海满喜、李庆萍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大富通农机销售中心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067元计算的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欠款实际偿还为止的利息。三、被告海满都、狄海棠、张继东、李石美对被告海满喜、李庆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大富通农机销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五、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案件受理费401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416元,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大富通农机销售中心负担776元,被告海满喜、李庆萍、海满都、狄海棠、张继东、李石美负担36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齐孟根巴根、李沙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齐孟根巴根、李沙拉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37000元(50000元×2%×37个月,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本息合计87000元;二、被告齐孟根巴根、李沙拉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376元,由被告齐孟根巴根、李沙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包头市鑫海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王秉文与陈秀军、包头市盛义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陈秀军所有的蒙B59429(登记在包头市盛义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蒙BX030(登记在包头市鑫海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现因你公司及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921执恢36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秀军所有的蒙B59429(登记在包头市盛义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蒙BX030(登记在包头市鑫海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挂北奔牌重型半挂车。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2020年9月11日

包头市盛义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王秉文与陈秀军、包头市盛义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陈秀军所有的蒙B59429(登记在包头市盛义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蒙BX030(登记在包头市鑫海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现因你公司及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921执恢36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秀军所有的蒙B59429(登记在包头市盛义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蒙BX030(登记在包头市鑫海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挂北奔牌重型半挂车。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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