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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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2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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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那:

本院受理原告齐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初141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扎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齐英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并从2020年3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姜杰:

本院受理原告孙海霞诉姜杰(2020)内0125民初9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姜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姜杰: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喜诉姜杰(2020)内0125民初93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姜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姜杰:

本院受理原告苏宏宇诉姜杰(2020)内0125民初93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姜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张晓红、张祥: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晓红、张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6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张晓红、张祥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恒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垫付购房款95618.65元;二、被告张晓红、张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恒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占用利息(以95618.65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95618.65元止,按年利率6%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6元,由被告张晓红、张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刘波、张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贺改梅诉被告刘波、张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6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刘波、张丽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贺改梅借款5万元、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市场利率四倍计算,超过年利率24%的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超过年利率24%的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贺改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0元,由被告刘波、张丽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杜忠: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495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杜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9月26日至2016年12月25日物业服务费、楼道照明费、电梯电费共计2120元[房屋坐落于东胜区那日松北路12号街坊万家园小区(富兴小区)8号楼1单元602号房屋])。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杜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陕西瀚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巧珍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确认二被告向原告发出的《限期付款及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2、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22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孙越龙:

本院在办理贾永兵申请你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财保28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孙越龙名下分得的东胜区塔拉壕镇添漫梁村东风社房屋及附属物拆迁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间停止办理相关手续。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1日

云风光: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永庭与被申请人郝张慧、云风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财保2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依法轮候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云风光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7号街坊康和丽舍B32号楼1单元102号房屋(产权证号:蒙2017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0342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云风光: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永占与被申请人郝张慧、云风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财保2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依法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云风光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7号街坊康和丽舍B32号楼1单元102号房屋(产权证号:蒙2017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0342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邱世龙、张宣民:

本院受理原告王保军与被告邱世龙、张宣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宣民、邱世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向原告王保军赔偿损失3234元;二、驳回原告王保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邱世龙、张宣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郝双龙:

本院受理原告吕舒敏诉被告郝双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129号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万元)、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张建:

本院受理原告武杰、郭秀诉被告张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武杰、郭秀工资款182000元及利息(以182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19日起计6%年利率利息至还清本金止);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诉讼费4336元,由被告张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袁永丽: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吉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将所欠剩余房款90000元整立即向原告付清;2、判令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16日至2020年3月22日的逾期违约金12726元及2020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全额付清剩余房款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违约金均以9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即每日18元的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以及因申请财产保全产生的保险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王志刚: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莉与被申请人王志刚诉前保全一案,已经办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财保3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志刚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账号:0100107323)内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二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间停止办理相关手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乔鸿雁:

本院受理原告张高峰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7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郝磊、乔鸿雁向原告返还已付购房款782669元,并支付违约金181214.4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白锦平对被告郝磊、乔鸿雁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鄂尔多斯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奥利星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侯利兵、奥维香、杨晴亮、侯利军、白新维、刘维林、李金喜、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报告:内科瑞估字(2020)第0144号,报告内容为确定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位于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三完小街坊亿正华府小区C1-2-602室(合同编号: 2013-0004622)—处房产的市场价值。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温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丰良与被告温利平和第三人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贵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温利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刘丰良给付货款4137458元及利息(从2020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50元,由被告温利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1日

曹杰、梁红斌:

本院受理(2020)内0929民初1441号原告史香鱼诉你们与王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0年9月11日

卜建青:

本院受理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与卜建峰、南秀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0年9月11日

赵乃君、白晓红: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赵乃君、白晓红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39600元(50000元×1.98%×40个月,2016年11月19日至2020年3月18日),本息合计89600元;二、被告赵乃君、白晓红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98%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50元,由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赵乃君、白晓红负担24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9月11日

陈君、白领所: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陈君、白领所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22800元(30000元×2%×38个月,从2017年1月22日至2020年3月22日),本息合计52800元;二、被告陈君、白领所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20元,由被告陈君、白领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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