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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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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滨海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海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配合原告呼和浩特市滨海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注销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二环路北侧上东墅G3号楼2单元903号房屋的预售网签登记手续。二、被告王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滨海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付的利息及罚息19910.53元,支付自2018年3月31日暂计算至2020年3月21日的利息2612.35元,合计人民币22522.88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19910.53元计算,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滨海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3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王海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赵艳明:

本院受理原告马红波诉被告赵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艳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马红波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24080元(截至2020年3月20日),合计9408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20年3月2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6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赵艳明负担2652元,原告马红波负担2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温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康红星诉被告温利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温利军立即向原告康红星返还租赁的钢管62.5米、十字扣件83个、连接扣件120个、顶丝36根:二、被告温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康红星支付租赁费用5698.185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9日至返还之日的租赁物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日4.6275元计算);三、驳回原告康红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温利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王博峥: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博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博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917.49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8年11月16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二、被告王博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潘秀艳: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潘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秀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23701.41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8年12月16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二、被告潘秀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韩瑞丰、刘丽侠: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瑞丰、刘丽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瑞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16637.1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8年5月16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二、被告韩瑞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0元;三、被告刘丽侠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彭广杰、常桂青: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彭广杰、常桂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广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7744.43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8年4月16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二、被告彭广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0元;三、被告常桂清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胡前德门:

本院受理原告努音达古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前德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努音达古拉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元,并从2017年10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尹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德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尹国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德巴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3000元从2016年6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金5000元从2016年6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何树宝: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树宝、李金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所欠农资款本金人民币86660元,并从2018年11月2日起按本金86660元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何树宝、李金花对上述所欠农资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白银山: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银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9414元及逾期利息,其中本金5564元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金550元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金3300元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代飞小:

本院受理原告赵忠诉被告代飞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代飞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返还原告赵忠借款本金18万元以及利息5130元,共计185130元;二、被告代飞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赵忠支付借款本金18万元从2020年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2001元,由被告代飞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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