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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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0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红英: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用,又名张国应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3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七银:

本院受理原告努音达古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297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七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努音达古拉借款本金人民币14750元,并从2018年10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西日模:

本院受理原告双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14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西日模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双龙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元,并从2017年9月2日起按月利率6%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白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德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14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斯琴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德巴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元及借款利息,其中本金8000元从2016年5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金10000元从2016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94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与被告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97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与被告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00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与被告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05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与被告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9日

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08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与被告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9日

安宁、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21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与被告安宁、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9日

安宁、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24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与被告安宁、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9日安宁、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27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与被告安宁、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9日

安宁、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30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与被告安宁、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9日

安宁、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33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与被告安宁、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9日

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38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与被告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41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与被告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44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与被告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47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与被告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50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与被告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54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与被告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闵亮、闵强、刘美娥,邓丽荣: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720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闵亮、闵强、刘美娥,邓丽荣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刘魁、刘翠英、孟凡琴、朱海云、连永平: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703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林荫支行与被告刘魁、刘翠英、孟凡琴、朱海云、连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刘魁、刘翠英、孟凡琴、朱海云、连永平: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706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林荫支行与被告刘魁、刘翠英、孟凡琴、朱海云、连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张瑞芝、陈素凤: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715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瑞芝、陈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高伟、高勇、庄建军、李玉莲、王红霞、高月凤: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863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伟、高勇、庄建军、李玉莲、王红霞、高月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张友祥、张发健: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903号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张友祥、张发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杨冬、杨慷、田小瑞、石二玲、赵三虎: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925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杨冬、杨慷、田小瑞、石二玲、赵三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张顺、王丽萍:

本院执行的郁翠云申请执行张顺、王丽萍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02执恢1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王丽萍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拍卖余款53606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盛守耀:

本院在汪志忠与被执行人盛守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2020)内0602执20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盛守耀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二、(2020)内0602执2051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盛守耀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2270元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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