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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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0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金宝:

本院受理原告德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金宝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德巴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借款利息,其中本金10000.00元从2015年12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金10000.00元从2015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陈龙:

本院受理原告永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永梅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并从2018年9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永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9月9日

红英:

本院受理原告双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红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双龙借款本金人民币18500.00元,并从2016年11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9月9日

马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4230.00元,并从2013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王丽龙:

本院受理郭艳娜与王丽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位于东胜区三联北尚小区1-1-702号的房屋为原告所有(房屋价值约30万元)并由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四二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刘君:

本院在张锦秀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蒙古民正估字【2020】第0188号评估报告(内容为:评估刘君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7号楼2单元401房产的市场价值为868771元)、(2019)内0602执恢1463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刘君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7号楼2单元401房产(产权证号:109030900846)]。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白凤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云斌与被告白凤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凤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杨云斌给付车辆修理费6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白凤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王金山、王玉春、吴增宏: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平诉被告王金山、王玉春、吴增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金山、王玉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永平借款本金1000000元和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月1日起按24%年利率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止);二、被告吴增宏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诉讼费22800元,由被告王金山、王玉春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翟雪云:

本院受理原告祁永胜诉被告翟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被告翟雪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祁永胜借款本金40万元;二、被告翟雪云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祁永胜借款本金40万元的利息,利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翟雪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7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刘帮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889号原告王彩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975元;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张小儿(张小):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198号原告张宝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38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38532元(33800元×0.01元×114个月,从2009年9月23日至2019年3月23日)本息合计72332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赖丁柱:

本院受理原告郝峥芳与赖金柱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日

赵宏泉:

本院受理原告刘素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7日

包孟根仓:

本院受理原告春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4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张面换: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北亚清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喜兵、张面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民终19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朝格图:

本院执行的你与申请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他案由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执14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二、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42元。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夏静:

本院受理原告那少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3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夏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那少忠玉米款101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元,由被告夏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李涛、岳春娥:

本院受理上诉人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与被上诉人李涛、兵春娥、岳存在、李翠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278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常建军、武淑琴、内蒙古桔子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剑、爽克尔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华、杨磊、常建军、武淑琴、内蒙古桔子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2286、2287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刘桂香: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3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原告王建江与被告刘桂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建江负担150元,由被告刘桂香负担1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刘立枫(曾用名:刘利峰):

本院受理原告霍拉弟诉被告刘立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立枫(曾用名:刘利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霍拉弟借款本金745000元和利息(以745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27日起按6%年利率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止);二、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诉讼费11250元、公告费200元,共11450元由被告刘立枫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刘小平、赵龙、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刘春、刘燕偿还原告截至2020年7月21日的借款本息4434303.90,并支付从202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的利率均按月利率6.81‰上浮50%计算);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张东、张永蛇: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康明偿还原告截至2020年7月20日的借款本息2115902.85元,并支付从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的利率均按月利率7‰上浮50%计算);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魏晓峰:

本院受理原告贾化宝与被告魏晓峰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魏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贾化宝欠款1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0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魏晓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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