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丽新:
本院受理原告张巧莲、李利平、李际平、李东平、李东升、李晋升诉被告陈智慧、蔡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智慧、蔡丽新归还借款5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高爱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北国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爱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580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商场编号3B020铺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及耗能费共计26432.52元(计算方式:19.91元/月/平方米×66.38平米×20个月=26432.52元);2.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0)内0602民初4580号裁定书(转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折庚:
本院受理申请人贾振清与被申请人折庚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财保3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折庚名下的位于陕西省神木市店塔镇人民小区三单元1403号房产(产权证号:09140330),查封期限为三年;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折庚名下的车牌号为蒙KZ6508丰田霸道牌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袁锁小:
关于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你、丁双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查无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袁锁小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4393.02元,本息共计22393.02元,并判令被告支付本金18000元从2020年7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3204‰计算所得的利息,以及律师费2500元,以上合计24893.02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丁双宝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刘来换、刘丽英、刘立生、吉磊、冯志全、许焕芳:
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郊联社)与被告刘来换、刘丽英、刘立生、吉磊、冯志全、许焕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郝风娥: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与被告王福全、郝风娥、王建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3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撤回对被告王福全的起诉。同时向你送达(2020)内0221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包玉宝、刘春红: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帮农农资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1830元;2.要求二被告结清从2019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包玉亮: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帮农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7700元;2.要求被告结清从2016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韩长岁: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帮农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6930元;2.要求被告结清从2016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白阿古拉、包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白阿古拉、包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白阿古拉、包秀梅偿还本金16000.00元,利息5468.81元,本息合计21468.81元;2.要求二被告以本金16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10.203‰基础加收50%,从2020年6月21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包秀梅、白阿古拉: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包秀梅、白阿古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包秀梅、白阿古拉偿还本金49890.00元,利息25154.45元,本息合计75044.45元;2.要求二被告以本金4989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10.203‰基础加收50%,从2020年6月21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孟达、张智强: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孟达偿还本金80000.00元,利息47831.66元,本息合计127831.66元;2.要求被告孟达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10.203‰基础加收50%,从2020年8月12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张智强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段小锁: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强与被申请人段小锁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财保9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贺永福、崔金霞:
本院受理朱起廷诉你们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