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019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0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马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诉被告马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4民初1377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韩淑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诉被告韩淑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4民初1377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韩四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四区、吴金贵、张瑞云、张世飞、何瑞霞、张根根、刘改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蛮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包春光:

原告林清诉被告包春光、赵晓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春光支付原告林清农资款6000元,支付2018年8月7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间的利息189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8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赵晓光对被告包春光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包春光、赵晓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吴金林、杨凤英、陈国君:

原告林清诉被告吴金林、杨凤英、陈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3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金林、杨凤英支付原告林清农资款22800元,支付2016年4月22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间的利息11416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陈国君对被告吴金林、杨凤英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案件受理费656元,由被告吴金林、杨凤英、陈国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李长清、李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田信用社与被告李长清、李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刘艳龙、敖恩吉雅: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田信用社与被告刘艳龙、敖恩吉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李长清: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馨鑫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清买卖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陈凤勇、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丁高峰、王守刚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赵利梅:

本院受理王增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0)内0122民初12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郝俊彪:

原告薛香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原告薛香芬与被告郝俊彪离婚。2、判令女儿抚养权归原告,由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3、判令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包福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7日

乌图纳生、阿腾达来:

本院在执行郝永和、翟二英申请执行乌图纳生、阿腾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9)内0802执恢12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续行冻结裁定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杨勇利、朱芳芳、孙俊叶:

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勇利、朱芳芳、孙俊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李少伟、许文杰、包头市金成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168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九原支行诉李少伟、许文杰、包头市金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王忠、董继军、樊洋、张利珍、王俊梅、王志成: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1714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荫支行诉王忠、董继军、樊洋、张利珍、王俊梅、王志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战风美、李德元: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147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昆都仑支行诉战风美、李德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钟宁、张斌: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1564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钟宁、张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辛美英、李鑫、辛广林、窦云清、杨福祥、武敏: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1786号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辛美英、李鑫、辛广林、窦云清、杨福祥、武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李晓燕(李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张凤珍诉你、第三人张风格(2020)内0602民初2689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为清偿义务,支付其所欠张风格的借款本金13000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董治国:

本院受理原告张荣与被告董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董治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张荣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49667元;二、被告董治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张荣从2020年1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被告董治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郭宽: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郭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郭宽给付欠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75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罕台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薛惠元: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鑫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薛惠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179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28367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0)内0602民初5179号裁定书(转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王丽瑛、王烨、乔子夏:

本院受理原告王美玲与被告王丽瑛、王烨、乔子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丽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王美玲偿还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9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月2%计算,但不超过利息170000元);二、被告乔子夏对判项一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王丽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王美玲偿还借款本金144000元;四、被告乔子夏、王烨对判项三借款本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0元,由被告王丽瑛、乔子夏负担7435元(被告王烨连带负担3180元),由原告王美玲负担915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王长英、陈义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淑琴诉被告王长英、陈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王长英、陈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淑琴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以28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王长英、陈义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高玲:

本院在贾三豹与被执行人高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2019)内0602执恢471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19)内0602执恢4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扣划你在康巴什统等城乡发展管理局的生态移民征拆费1250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