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玉宝: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段玉宝偿还购买东方红240拖拉机欠款13958元。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吴金宝: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玉丰农资经销处诉被告吴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金宝支付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玉丰农资经销处农资款10250元,支付利息1388元,合计11638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玉丰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玉丰农资经销处负担40元,由被告吴金宝负担13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孟克毕力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诉被告孟克毕力格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4民初1381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王森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诉被告王森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苏景岩、孙雅双: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田信用社与被告苏景岩、孙雅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李洪胜、王永亮、方立君: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田信用社与被告李洪胜、王永亮、方立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张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于在礼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俊峰欠原告于在礼36849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同时自2020年5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欠款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72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21元,由被告张俊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鲁吉(又名鲁平):
本院受理原告武瑞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成双月:
本院受理原告刘先台(又名刘先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邮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董成堂与被申请人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邮购销储运有限公司、杨超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396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内蒙古天之缘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天之缘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知民终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内蒙古天之缘商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执1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以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曹晓丽: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敏与曹华、曹晓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8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赵环小、吴长江: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环小、吴长江偿还本金9000.00元,利息5765.91元,本息合计14765.91元;2.要求二被告以本金9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9.786‰基础加收50%,从2020年6月19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韩立民、王福春、张伟、张凤全、张传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韩立民给付贷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9553.69元,本息合计59553.69元(截至2020年8月11日),2020年8
月11日后,按本金5万元计算利息,利率按执行利率年息4.35%基础上上浮50%计算,直至贷款实际偿还完为止;2.要求被告王福春、张伟、张凤全、张传富对以上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的其他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王福春、张伟、韩立民、张凤全、张传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王福春给付贷款本金46829.42元、利息9176.36元,本息合计56005.78元(截至2020年8月11日),2020年8月11日后,按本金计算利息,利率按执行利率年息4.35%基础上上浮50%计算,直至贷款实际偿还完为止;2.要求被告张伟、韩立民、张凤全、张传富对以上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的其他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杨海河、马波、项福君、张风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杨海河给付贷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9502.94元,本息合计59502.94元(截至2020年8月11日),2020年8月11日后,按本金5万元计算利息,利率按执行利率年息4.35%基础上上浮50%计算,直至贷款实际偿还完为止;2.要求被告马波、项福君、张风海对以上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的其他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张凤全、韩立民、王福春、张伟、张传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张凤全给付贷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9553.69元,本息合计59553.69元(截至2020年8月11日),2020年8月11日后,按本金5万元计算利息,利率按执行利率年息4.35%基础上上浮50%计算,直至贷款实际偿还完为止;2.要求被告韩立民、王福春、张伟、张传富对以上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的其他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张伟、韩立民、王福春、张凤全、张传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张伟给付贷款本金47528.03元、利息9256.99元,本息合计56785.02元(截至2020年8月11日),2020年8月11日后,按本金计算利息,利率按执行利率年息4.35%基础上上浮50%计算,直至贷款实际偿还完为止;2.要求被告韩立民、王福春、张凤全、张传富对以上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的其他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王艳(别名王双喜):
本院受理原告尹长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2000元的利息,从2005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郝光游: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郝光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郝光游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97867元(包含普通分期本金78972元,普通消费本金18895元),利息127695.17元(包含分期利息101528.58元,消费利息26162.62元,取现利息3.97元),费用16679.18元(包括还款违约金14603.03元,其他费用2076.15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1日,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上述费用暂共计242241.35元;2、依法判令被告郝光游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复利(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2年4月6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经审查后向被告发放信用卡,被告收到并使用信用卡后未按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38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申瑞芳: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申瑞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申瑞芳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25310.64元(包含普通分期本金15494.35元,普通消费本金9816.29元),利息26802.13元(包含分期利息15824.25元,消费利息10977.88元),费用3796.52元(包括还款违约金13687.9元,其他费用1548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2日,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上述费用暂共计55909.29元;2、依法判令被告申瑞芳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复利(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2年12月21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经审查后向被告发放信用卡,被告收到并使用信用卡后未按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38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