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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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9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0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晓丽、闫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丽、闫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朝鲁: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荣诉被告朝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朝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玉荣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有期间利息;驳回原告陈玉荣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刘秀英: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刘秀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秀英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23574.19元(包含普通分期本金13621元,普通消费本金9953.19元),利息25258.72元(包含分期利息15330.2元,消费利息9928.7元),费用15235.9元(包括还款违约金13687.9元,其他费用1548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2日,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上述费用暂共计64068.81元;2、依法判令被告刘秀英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复利(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1年7月31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经审查后向被告发放信用卡,被告收到并使用信用卡后未按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38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杨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诉被告杨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这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杜牛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诉被告杜牛娃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4民初1644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王六青:

本院受理原告李基永与被告王六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郝军、郝奇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杭锦后旗营业部诉被告郝军、郝奇平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郝军欠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贵任公司杭锦后旗营业部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二、被告郝奇平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如果被告郝奇平履行了上述给付义务有权向被告郝军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5元,公告费200元,本案诉讼费合计1675元,由被告郝军、郝奇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团队(第四调解室)领取((2020)内0826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罗云和、许佳元: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田信用社与被告罗云和、许佳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王洪喜、程福德、冀淑珍: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田信用社与被告王洪喜、程福德、冀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李猛:

本院受理原告张嫄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张嫄被告李猛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嫄负担。在判决书未生效前被告不得结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王海军:

本院受理刘二桃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19)内0122民初99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赵子宏:

本院在执行武海跃与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赵子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海跃书面提出追加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2018)内0121执5号案件被执行人。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121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如下:追加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2018)内0121执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韩尔郭白乙拉、李淑芝:

原告林清诉被告韩尔郭白乙拉、李淑芝、赵晓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尔郭白乙拉、李淑芝支付原告林清农资款41000元,支付2018年1月30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利息1414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赵晓光对被告韩尔郭白乙拉、李淑芝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案件受理费1179元,由被告韩尔郭白乙拉、李淑芝、赵晓光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代国忠、迟秀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代国忠、迟秀杰给付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挖掘机欠款224177.81元,支付违约金6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5563元,由被告代国忠、迟秀杰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薄志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一斐与被上诉人清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原审被告薄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203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李耀福: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李耀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普通消费本金47118.8元,利息23787.26元、还款违约金5807.6元,其他费用2169.84(利息、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8月28日,2019年8月28日之后的利息、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88元;3.本案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被告开卡使用后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38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李乌恩宝音、呼和浩特市爱巢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贺富强与被告李乌恩宝音、呼和浩特市爱巢装饰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4166元(房租+误工损失);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损失1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550元(计算至起诉日);4.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用5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承揽原告新房装修事宜,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将房屋装修完毕,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追加被告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2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董成堂与被告郭云富、杨超、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计收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杨超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郭云富、被告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被告杨超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侯香文: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吴利平、内蒙古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仝所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19)内0104民初441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倪海荣:

本院受理原告高亮诉被告倪海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丁志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翠连与被上诉人丁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6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赵飞翔:

本院受理原告王群麟与被告赵飞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赵飞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群麟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从2017年12月2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1%计付利息。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武文忠: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被告张和平、刘桂兰、武红兵及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4873号案件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武文忠: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你及被告张和平、刘桂兰、武红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4875号案件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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