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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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9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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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

本院已受理原告任艳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准予原告任艳丽与被告李军离婚。二、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被告李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韩宝连:

本院已受理原告马金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韩宝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原告马金华借款本金35000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75元,由被告韩宝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董书成:

本院已受理原告马金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董书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原告马金华借款本金40000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董书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李芳平:

本院已受理原告马金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李芳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原告马金华借款本金25000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李芳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张占东:

本院已受理原告马金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张占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原告马金华借款本金45000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25元,由被告张占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杨长青:

本院已受理原告马金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杨长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原告马金华借款本金40000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杨长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吐鲁古尔: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桂珍与被告吐鲁古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吐鲁古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刘桂珍借款本金12500元,支付利息2687元【12500元×0.5%×43个月(2015年9月28日至2019年4月28日)】,本息合计15187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80元,由被告吐鲁古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包图门乌力吉: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桂珍与被告包图门乌力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包图门乌力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刘桂珍借款本金16250元;二、驳回原告刘桂珍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51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15元,由原告刘桂珍负担309元,被告包图门乌力吉负担606。)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王金奎:

本院已受理原告孙亚氏与被告王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金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孙亚氏借款本金23600元,支付利息4720元【23600元×0.5%×30个月(2017年9月13日至2020年3月13日)】,本息合计28320元;二、驳回原告孙亚氏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6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60元,由原告孙亚氏负担152元,被告王金奎负担90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白前德门、佟高娃: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金花与被告白前德门、佟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佟高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张金花借款本金8000元,支付利息17360元【8000元×2%×121个月-2000元已偿还的利息(200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30日)】,本息合计25360元;二、被告白前德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张金花借款本金6000元,支付利息9900元【6000元×2%×82.5个月(2013年3月15日至2020年1月30日)】,本息合计15900元;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88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82元,由原告张金花负担250元,被告佟高娃负担634元,被告白前德门负担39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佟苏腰乐吐:

本院已受理原告佟布和与被告佟苏腰乐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佟苏腰乐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佟布和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16000元【4400元+20000元×0.02元×29个月(2017年11月12日至2020年4月12日)】,本息合计36000元;二、被告佟苏腰乐吐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佟布和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佟布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76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64元,由原告佟布和负担64元,被告佟苏腰乐吐负担11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乌恩其、李萨日娜:

本院已受理原告陈志远与被告乌恩其、李萨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乌恩其、李萨日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陈志远借款本金24000元,支付利息14880元【24000元×0.5%×124个月(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本息合计38880元;二、被告乌恩其、李萨日娜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陈志远自2020年5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77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72元,由被告乌恩其、李萨日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贺艳芳、朱芳芳、孙俊叶:

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贺艳芳、朱芳芳、孙俊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苏金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曲红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曲红光的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苏金杰离婚;2、婚生长女曲爱冬(2005年10月28日出生),婚生长子曲辰睿(2014年10月16日出生)由原告抚养,判令被告每月给付一子一女抚养费3000元;3、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争议;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廖哈申敖喜日: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449号原告高玉宝诉被告廖哈申敖喜日、廖七十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46500元,利息20460元(46500元×2%×88个月),从2013年4月5日至2020年8月5日,合计6696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从2020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65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0.5%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庞宏浩、刘桂霞: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774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庞宏浩、刘桂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庞宏浩、刘桂霞偿还借款本金47780元,利息16739.22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5日),本息合计64519.22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4778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9.786‰基础加收50%从2020年6月5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于新亮、于俊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齐庆军:

原告方淑慧诉被告齐庆军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方淑慧与被告齐庆军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方淑慧负担150元,由被告齐庆军负担1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狄培格、王茹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包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刘耀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内710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9月8日

温美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内7101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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