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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8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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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涉及位于玉泉区石东路路南呼市供销贸易公司一、二层2680平方米房屋房本遗失。●赛罕区仟之艺发型设计室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150105600228881,声明作废●丰镇依米奴时尚男女装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150981600033172,声明作废●北京昱阳晟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代码91150102318534934A)遗失公章一枚,声明作废●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佰加力快捷酒店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代码92150105M A0N 7Q F29U,声明作废●呼和浩特市华润商贸有限公司海鹏酒楼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1501022500521,声明作废●赛罕区恋清川餐饮店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代码92150105M A0N 8J 0G42声明作废●王龙遗失蒙AY3180车辆服务监督卡,证号152634198503011236,声明作废●内蒙古景瑞商贸有限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及法人名章(张斌),账号59030078801700000014核准号J 1910015689001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声明作废●内蒙古云中转铺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遗失银行存款人密码,账号152461291760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金色华府支行,声明作废●巴林左旗林东镇滕易通讯行遗失发票章,代码92150422M A0N 5N KK99特此声明●内蒙古唐韵装潢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152531000010555特此声明●内蒙古唐韵装潢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号152531067518111特此声明●内蒙古唐韵装潢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67518111特此声明●内蒙古唐韵装潢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公章、财务章及法人章(注册号152531000010555)特此声明●玉泉区福源足疗店遗失营业执照正本,代码92150104M A0Q J BGL8Y特此声明●玉泉区福源足疗店遗失卫生许可证正本,号码:玉公卫证字(2020)101号,特此声明●内蒙古和盛伟业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副本,代码91150100M A0M XM KB49特此声明●武川县赵振东废品收购回收站遗失营业执照正本,代码92150125M A0PUPA56E特此声明●鄂伦春自治旗府助共赢中草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代码93150723M A0M W HK56P特此声明●阿荣旗天利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152122000008129及公章一枚,声明作废●内蒙古佰泰诺商贸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代码91150622M A0N FJ AG6P特此声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丽桦蔬菜副食店遗失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编码J Y11501020006492特此声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锐讯事务部遗失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150103600111116特此声明●坐落于新城区新华大街36-3-7的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产权人:王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S070486号,声明作废●敖汉旗贝子府林工站木材加工厂遗失财务章一枚,声明作废●宁城县邓丽云商贸有限公司不慎遗失银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 1948000872101账 号1505016479420000063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行,声明作废●杨文英遗失身份证,证号:150104196008272010声明作废●玉泉区全民饭点快餐店遗失营业执照正本,代码92150104M A0Q A2U YXR声明作废●四子王旗飞宇兰种植专业合作社,丢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 20460002308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子王支行,账号334101040012992声明作废●李晓燕遗失身份证,身份证号码15230119831230602Ⅹ特此声明●李彩霞工号39010675身份证号150121197603270088遗失泰康人寿500元押金发票声明作废●朱景雯遗失呼和浩特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保险保证金收据,票号0006717金额2000元,声明作废●赵博(父亲:赵国庆,母亲:何小芹)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编号:P150008742声明作废。●黄磊丢失绿地集团绿地购房收据两张,开票时间2011年3月24日,收据号:00012931房号三期A6-11601金额1000000元,据号:00012932金额328026元,声明作废●准格尔旗金太阳文化办公用品店遗失发票专用章,注册号150622600098004特此声明。

遗失声明

内蒙古元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注册号:91150102M A0PT42E62)于2020年9月2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成立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弃权此权利。

注销公告

注销公告

内蒙古麟凯化肥有限公司(代码91150203M A0N 1Q 4XX4)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减资公告

根据股东决定,内蒙古成昕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代码91150103M A0PTGGR4U)拟将注册资本从人民币1000万元减资至3万元,现予以公告,债权人可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注销公告

呼和浩特市和羊肉羊养殖专业合作社(代码93150194588811081W)于2020年9月3日决议解散合作社,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社清算组申报债权。

注销公告

四子王旗宝日恒矿业有限公司(注册号152634000005573)股东于2020年9月3日决定解散公司,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根据股东会决议,内蒙古科佳达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M A0Q GA1F4L)拟将注册资本从人民币壹仟壹佰万元减少至壹仟万元,现予以公告,债权人可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减资公告

注销公告

阿荣旗天利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号152122000008129)股东于2020年9月3日决定解散公司,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注销公告

内蒙古万利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代码911506227678524367)股东于2020年9月3日决定解散公司,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减资公告

内蒙古悦亚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代码:91150105M A13N UKF92)股东于2020年8月27日决定将注册资金由人民币1500万元减少至1000万元,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常洺赫丢失锦绣福源A区2-2-402号房收据两张,收据号为:0000430金额564931元,收据号为0031023金额为51250元特登报挂失●多伦县三友商贸有限公司遗失法人章,代码91152531397153389J特此声明●多伦县三友商贸有限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帐号0610037309200213612核准号J 202300022950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伦支行,特此声明●姓名:刘艳华(身份证152502197002180540)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码:蒙H53585该车已灭失,行驶证,登记证书,牌照声明作废。●呼和浩特市优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注册号150105000109677,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张献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润诉被告张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内0102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献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润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张献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陈静: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尚青、陈静、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刘建亭(刘二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廷诉被告内蒙古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建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郭素清、巩喜凤、郭海军、程培荣、吕钢素、刘云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郭素清、巩喜凤、郭海军、程培荣、吕钢素、刘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郭素清、被告巩喜凤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郭素清、被告巩喜凤偿还利息279.02元,罚息11582.61元(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1日),以及支付罚息自2020年6月1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郭素清、被告巩喜凤向原告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4.依法判令被告郭海军、被告程培荣、被告吕钢素、被告刘云珍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依法判令六被告向原告支付22000元的违约金;6.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3960元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郭素清向原告申请办理贷款,其余被告分别签订了配偶声明及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上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及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40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侯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昝培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内0104民初225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4日

法院公告

朵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呼伦南路支行与朵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卢晓波:

本院受理(2020)内0105民初4800号原告高鞠亮诉被告卢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卢晓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4日

谭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太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海波、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4日

孟祥云: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吕秀娥与原审被告和林格尔县鸿运砖厂、原审被告孟祥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3民再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0年9月4日

王福海、孙爱香、李喜燕: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利民支行与被告王福海、孙爱香、杨磊、李喜燕、徐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内0802民初2203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王福海、孙爱香、李喜燕: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利民支行与被告王福海、孙爱香、杨磊、李喜燕、徐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内0802民初2140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4日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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