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双喜、吴红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牡丹与被告包宝喜、李淑芳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521民初4454号裁定书。原告韩牡丹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定四被告共同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给付借款利息8600元(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计43个月×10000元×0.02元),本息合计18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马海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盛会金秋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盛会金秋农资经销处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本金10400元,给付利息6084元(自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计39个月×10400元×0.015元)本息合计16484元;2、后期利息自2020年8月2日起以欠款本金10400元为基数,按0.015元月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李德臣: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30000元{本金20194元+利息9996元(20194×1.5%×33个月2009年7月16日-2012年4月16日)合计:30190元抹190元}+利息39580元(20194×2%×98个月2012年6月1日-2020年8月1日)合计:69580元;2、给付利息从2020年8月1日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随利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马红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晓辉与被告佟巴特尔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吴晓辉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马红玉偿还借款20000元,利息:16400元(20000元×0.02元×41个月即2017年2月28日至2020年7月28日),本息合计:36400元;2、要求被告马红玉支付从2020年7月29日至实际履行全部债务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要求被告佟巴特尔对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李伟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铁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铁江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借款)三笔:第一笔本金5200元,(利息计算2010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30日5200元×120月×0.02元=12480元);第二笔本金2000元(利息计算2011年10月14日至2020年7月14日2000元×120月×0.02元=4800元);第三笔本金9700元(利息计算2011年10月14日至2020年7月14日9700元×104个月×0.02元=20176元)以上本息合计54356元;2、从2020年7月15日以后以本金169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时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30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包巴特尔: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源达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源达种子经销处的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赊购种子化肥款本金:20000元,利息:17200元(20000×0.02×43)从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止本息合计:37200元;2、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3、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姚映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源达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源达种子经销处的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赊购种子化肥款本金8000元,利息6880元(8000×0.02×43)从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止,本息合计14880元;2、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3、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扎拉根白拉、包青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源达种子经销处与你们买卖合同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源达种子经销处的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赊购种子化肥款本金36100元,利息29241元(36100元×0.015×54)从2016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止本息合计:65341元;2、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3、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孟淑云、韩德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会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陈会新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17700元及利息10266元(17700元*0.02*29个月,即从2018年2月30日至2020年7月28日),本息合计:27966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17700元基数从2018年2月30日按月利息2分支付到实际给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30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娄金石、赵春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占海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娄金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闫占海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给付利息7525元,本息合计27525元;二、被告娄金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8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为止,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的利息;被告娄金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为止,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的利息;被告娄金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9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为止,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闫占海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张美玲、温海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王振山:
本院受理原告胡国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5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胡国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李五湖:
本院受理原告史英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五湖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史英顺借款12700元;二、驳回原告史英顺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张国峰:
本院受理原告赵文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国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文虎借款39500元,支付逾期利息200元(4000元×0.5%×10个月,2019年5月30日至2020年3月30日),本息合计39700元;二、被告张国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赵文虎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张玉柱:
本院受理科左中旗双喜农机配件商店申请执行你与王银花,王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本人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21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张玉柱名下玉米收割机一台,查封期限二年;二、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过户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白银柱:
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恢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将被执行人名下白银柱名下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协代苏木古伦温都嘎查,建筑面积211.25平方米,营业用房(产权证号:034-13958号)以二拍流拍价496,234.31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喜江抵偿欠款406,400.00元,抵偿案件受理费3,698.00元,抵偿申请执行人张喜江垫付的评估费8,700.00元、拍卖服务费2,000.00元、执行费6,051.00元,抵偿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9,385.31元。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协代苏木古伦温都嘎查,建筑面积211.25平方米,营业用房(产权证号:034-13958号)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张喜江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张喜江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满后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变卖。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邹雪: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408号原告温立民与被告邹雪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温立民与被告邹雪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李坚(李拴柱):
本院受理原告马旭诉你、田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吴君(吴文俊):
本院受理原告龙淑萍诉被告吴君(吴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李海军、任晔君: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照诉被告李海军、任晔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王福海、孙爱香、李喜燕: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利民支行与被告王福海、孙爱香、杨磊、李喜燕、徐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内0802民初2201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