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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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8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0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郝奇平、哈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杭锦后旗营业部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蛮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王利民、王凤英、菅志国、张慧: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利民、王凤英、菅志国、张慧、邬怀忠、沙日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内蒙古源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强与被上诉人王力志、聂红伟、内蒙古源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代春来:

本院受理原告于恒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李民:

本院受理原告滕培珍诉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损失55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屈爱玲:

本院受理原告汪鹏年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0年9月1日

祁雅琴、刘磊: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晓东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雅琴、刘磊、刘世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2307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梅军、朱雪慧: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姣与被上诉人梅军、朱雪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林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益与被执行人焦秀珍、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3104号]一案中,案外人刘建平向本院申请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盈嘉国际综合楼21层2104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1122750号)、2105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1122749号)房屋的拍卖。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13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张利英、高俊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俊茹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4278号]一案中,案外人武建军、张凤向本院申请依法中止对位于卓资县卓资山镇房屋的查封(产权证号:139021500362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12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王建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党慧、杨埃、杨埃枝、杨忠义、杨继承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3944号]一案中,异议人杨埃枝向本院申请依法撤销对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81916146016668)资金6726.34元的冻结。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13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杨埃枝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内0105执异134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邢增平、宋爱团: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邢增平、宋爱团、张前威、杜二丽、史前在、张维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598号、76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赵海平、高渊: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陈帅兵、王爱叶、赵美霞、崔吉良、赵海平、高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603号、7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2020)内0105行审138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三支队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听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内蒙古福莱尔德公司:

本院受理(2020)内0105行审157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三支队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福莱尔德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听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内蒙古福莱尔德公司:

本院受理(2020)内0105行审156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三支队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福莱尔德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听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阿拉腾娜布其: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81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内0105民初381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张在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建花诉被告张在生、任燕峰、仁爱和、杜林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在生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5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王志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娜仁诉被告王志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云娜仁对本院(2020)内0105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王志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娜仁诉被告王志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刘鹏:

本院受理原告郑有强诉被告刘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那巴根诉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89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那巴根诉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90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内蒙古蒙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超群与被告李玉有、内蒙古蒙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74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赵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郭敏与被告赵海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刘秋来:

本院受理原告刘桂英、刘俊英、刘秋里、刘玉梅、刘秋来与被告刘秋启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何平平、许茹: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平平、许茹、郑成义、张春霞、李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75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武杰:

本院受理原告潘一飞诉被告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蔺建忠:

本院受理(2020)内0105民初3330号原告陶豆豆诉被告蔺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蔺建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连团云、张前香: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力明、单长青与被告连团云、张前香、信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5民初39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内蒙古上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吉雅申请执行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2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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