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永平:
本院受理冯俊宏申请执行任永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2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何吉寿:
本院受理郝建国申请执行何吉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9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赛罕区双台什街氧发堂美发店、史小红:
本院受理洪美霞申请执行赛罕区双台什街氧发堂美发店、史小红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1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王永峰、杨红先:
本院受理郝来在申请执行王永峰、杨红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9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李旺胜、何拽梅:
本院受理李美凤申请执行李旺胜、何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内0105执恢893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科瑞估字【2020】第0768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赵金义:
本院受理吕利民申请执行赵金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2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包太平:
本院受理王芳申请执行包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恢4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王荣生:
本院受理石荣申请执行王荣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恢4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王慧、马莉微:
本院受理宝海龙申请执行王慧、马莉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8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被执行人马莉微与郑健共同所有的位于新城区大学西路仁和商住楼1层2号(商铺),产权证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09139692号、第200913969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周晓军:
本院受理杨凯申请执行周晓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恢904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麦奇司鉴报字第2020027SX号评估报告、(2019)内0105执恢90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周晓军所有的蒙AZR053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郭小平、郝丽丽、李四喜: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小平、郝丽丽、李四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恢554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内中昱估字【2020】第0100号评估报告、(2017)内0105执恢5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韩志军、邢俊青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鼎丰丽景天下小区A1号楼5层2单元504的房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杨凤英、陈红亮、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诉被告杨凤英、陈红亮、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68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郝东林、张孝、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诉被郝东林、张孝、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高怀升、李世峰、曹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毅力特:
本院在执行杨知国申请执行毅力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7)内0802执1985号执行裁定书(续行冻结裁定、划拨裁定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乔文丽、李翠林、蔡小女、孙凤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乔文丽、李翠林、蔡小女、孙凤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四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牙克石市继升水暖电照安装服务部: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浩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焦二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二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李贵林、王乐珍:
本院受理原告杜小龙与被告李贵林、王乐珍、王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小龙撤回对被告李贵林、王乐珍的起诉。同时向你送达(2020)内0221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许光贤:
本院受理原告刘帅与被告许光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冀海:
本院受理原告白沙沙与被告冀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与被告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与被告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与被告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与被告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与被告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安宁、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与被告安宁、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安宁、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与被告安宁、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安宁、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与被告安宁、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安宁、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与被告安宁、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与被告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与被告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