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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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8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0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与被告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与被告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与被告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与被告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倪改春、孙俊叶、闫海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倪改春、孙俊叶、闫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马永为、黄丽霞、闵强、庞博:

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字第834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永为、黄丽霞、王玉芳、闵强、庞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王玉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包头市泽润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华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恒胜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鑫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693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包头市泽润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华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恒胜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鑫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169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张宏亮、包头市大秦广告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72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张宏亮、包头市大秦广告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172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刘彩霞、秦金贵、窦文公、苏成虎、贾银娥: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761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刘彩霞、秦金贵、窦文公、苏成虎、贾银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176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郭云富、杨淑兰: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满诉被告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郭云富、杨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10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贾宝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诉被告贾宝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89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王利军、马玉凤、崔正虎、张光钧、武志成、李筛、武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许宽则诉被告王利军、马玉凤、崔正虎、张光钧、武志成、李筛、武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王利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息按2%计算;2、被告承担一切等诉讼费用;3、判令被告马玉凤、崔正虎、张光钧、武志成、李筛、武志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444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杨金花:

本院执行的杨拖兰申请执行杨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18)内0602执恢193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二、(2018)内0602执恢1937号报告财产令,要求你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18)内0602执恢19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杨金花在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内工资2520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淡其光:

本院受理原告樊二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淡其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樊二铁煤款31900元;二、被告淡其光向原告樊二铁给付从2020年4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31900元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王玉霞:

本院受理原告乔峰起诉被告王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玉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玉霞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31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王伟、樊有正: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苏勒德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樊有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苏勒德科贸有限公司货款62970元及逾期利息30460元;二、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苏勒德科贸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6297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三、被告樊有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苏勒德科贸有限公司货款3962元及逾期利息1909元;四、被告樊有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苏勒德科贸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3962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五、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苏勒德科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2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苏勒德科贸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由被告王伟负担2192元,由被告樊有正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斯庆:

本院受理原告雷纯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白旭:

本院受理原告刘飞起诉被告白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修理费46000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31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牛彦君:

本院受理原告张宇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4800元;2、被告给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14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3、被告承担所有诉讼、保全、因申请财产保全产生的保险费用等。】、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蔺岩:

本院受理(2020)内0929民初69号原告内蒙古聚合鑫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潘存旺: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潘向荣、王天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何斌:

本院受理原告孙海涛诉被告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15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判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王凤贵:

本院受理原告张树山诉被告王凤贵、杨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凤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树山借款本金30000元,给付2020年3月14日前产生的利息13800元,2020年3月15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继续支付直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为止;二、驳回原告张树山的其他诉讼请求。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胡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成根与被告胡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906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刘美、王利明、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王国强、刘美、王利明、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王国强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初1150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武川县鑫宇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内蒙古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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