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文利与被上诉人刘晓军、陈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关福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诉包壮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宋震宇:
本院受理原告杨喜明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利息248000元,利息按应还款金额月利率的2%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主张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以上两项共计398000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马毅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诉被告马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白斯庆、杨恩克:
本院受理(2020)内0102民初27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诉被告白斯庆、杨恩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白斯庆、杨恩克:
本院受理(2020)内0102民初29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诉被告白斯庆、杨恩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张凤莲、喻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诉被告张凤莲、喻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张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诉被告张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常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诉被告常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韩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同鑫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韩建军、张永志、张维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李庚祥:
本院受理原告刘丽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丽华借款本金153600元;给付原告刘丽华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6月5日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你负担案件受理费337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杨宏梅:
本院受理原告宗玉龙与被告杨宏梅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周喜平: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被告周喜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5630.57元,本息合计:75630.57元。限你在公告之日内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吴满亮、包哈申巴根那:
本院受理原告齐美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金全芩、白双喜: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新丽艳种子经销处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曹特木乐初鲁: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新丽艳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包宝音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兴旺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刘春波:
本院受理原告许丽珍诉被告刘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齐海全(齐占全):
本院受理原告包福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福顺借款本13000元,支付利息1970元;并给付原告包福顺以借款本金1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13日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4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翟体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永兴诉你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张洪剑:
本院受理原告李东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李东霞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洪剑向原告李东霞支付材料款6859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6859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张洪剑:
本院受理原告杨华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杨华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洪剑向原告杨华支付工程款1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20年3月2日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刘海瑞:
本院受理原告武福锁与被告刘海瑞、黄维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辫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敖名生(曾用名敖杰):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陕坝镇宝柱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敖名生(曾用名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2035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张玉荣:
本院受理原告黄占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3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黄占启与被告张玉荣离婚;二、婚生女黄悦由原告黄占启抚养,被告张玉荣自2020年9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6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每月10日前给付当月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占启负担150元,由被告张玉荣负担1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何斌:
本院受理原告孙海涛诉被告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15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判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辛永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辛永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3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陈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高林锋诉你与杜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逯志伟、景利军、姚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春梅与被上诉人郭正伟、逯志伟、景利军、姚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2384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