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统计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末,全国私营企业共有1561.4万家,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84.1%。民营经济为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其中,也涌现出一批世界级的优秀企业,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但是,民营企业在由小到大的进程中,企业内部的腐败案件也相伴相随呈上升趋势。刑法中企业可关联的罪名有70余个,不过,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涉及罪名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几个罪名。就目前来看,对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犯罪打击力度还不够,具体表现在:
一、企业对内部腐败管控存在薄弱环节
首先,我国的民营企业整体上尚处于初级阶段,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还是第一要务,作为务实的布局,企业的各项工作就有轻重、缓急之分,所以,客观地说,许多企业包括一些知名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权利寻租的空间巨大,制度漏洞明显,加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纪律风险和自我约束也不如国家公务员那般有制度强化,面对诱惑和机会时,常常就会把持不住。
其次,相比较体制内对腐败问题的查处,企业的力度和决心往往被打了折扣。虽然企业的老板、董事会对腐败深恶痛绝,也制定出了“红线”“雷区”,但限于缺乏专门的调查手段和顾虑企业影响、工作衔接、个人感情等,导致打击腐败的拳头经常“雷声大雨点小”。体现在追究刑责上,就是企业对本已涉嫌犯罪的案件却不报案,不移交司法机关,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很难主动介入。体现在经济损失上,就是企业不能更好地追回损失。据《中国企业反舞弊蓝皮书2018》数据显示:“舞弊者已赔偿损失占比19.01%,挽回的反舞弊经济损失额不到经济损失总额的20%”。
再有,民营企业对廉洁文化的培育有待夯实。这里强调的是廉洁文化的缺失,而不是法律知识的缺失。根据2019年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年校园招聘,民营企业成为主力军,占总需求的73.3%,超过地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企业中,大学文化程度比比皆是,即使研究生、博士生也是屡见不鲜,因不懂法而贪腐完全成为一种托词。通过对被查处的企业贪腐人员分析,他们暴露出的是对“潜规则”的认同、对法律、规则的漠视,以及由于缺乏正确的人生观而生成的贪婪、自私。由于民营企业员工对企业人身依附相对松散的特性,许多贪腐者甚至抱着“干一票就走”“哪天事发了哪天走”的心态。
二、司法机关立案难的现状
《法治日报》报道,民企内部腐败案件存在立案难、追溯难和量刑公私有别的状况。相对于企业对内部腐败案件的不报案,公安机关却存在立案难的尴尬现状。民营企业的腐败案件归口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办案单位普遍存在人员少、案件多的问题,常常被重大案件、影响力大的案件、交办案件压得分身乏术高度紧张,也不排除民企移交的一些案件“质量”不高,需要投入较多的精力开展初查和侦查,所以,对于一些“小案”则有意无意地“拖”,不愿轻易进入立案程序。
另外,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贪污、受贿罪定罪起点提高到了3万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提高到20万元、300万元,同时,将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按贪污、受贿罪标准的2倍、5倍提高到6万元和100万元,造成一些企业贪腐案件案值“变小”,以及司法机关的公私有别认识。
三、国家机关对企业内部腐败案件监管不够
全国人大代表、华峰集团董事局主席尤小平连续6年在全国两会期间建言“民企反腐”,提出《关于要求反腐体制改革中将监察覆盖范围扩大到民企的建议》,呼吁在反腐体制改革中,将监督覆盖范围扩大到民营企业。尤小平的建议反映出国家机关对企业腐败案件监管薄弱,相比国家对公职人员贪腐查处力度的不断加大、对新型犯罪的相关罪名不断修订增加、对执法配套的司法解释不断完善,关于民企腐败方面的立法显然是单薄的,且滞后很多,以致于有的企业在内控制度中明文规定,腐败构成犯罪的可以视情况有选择地移交司法机关,对此,司法机关也基本默认,造成对公诉案件的监管不力。
综上所述,目前,对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打击还有待于从多方面进一步加强。可喜的是,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开始审视自身的反腐问题,以大刀阔斧的姿态向内部腐败宣战,不仅主动清理门户,而且敢于自揭家丑。
2019年12月,腾讯发布反舞弊通报,2019年前三季度,共发现查处违反“高压线”案件40余起,其中,60余人因触犯“高压线”被辞退,10余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这是腾讯首次对外发布内部违规案件。
2020年1月,TCL公布《2019年反舞弊通报》。2019年,TCL共查处触犯“红线”案件23宗,其中,37人被开除,4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
2020年4月,原百度集团某副总裁经公司调查发现涉嫌贪腐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20年上半年,小米共查处31起违规事件,共有16人因严重违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其中,4名小米员工和4名社会涉案人员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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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贪”是腐败,“民贪”也是腐败。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反腐倡廉是全社会的责任,政府有责、国有企业有责,民营企业同样也不能置身其外”。党的十九大对反腐败斗争更是明确强调,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对民营企业反腐败必须像抓国有企业廉政建设一样,进一步扩大惩治腐败的覆盖面,及时查办腐败案件,畅通民营企业查处涉贪案件与司法机关的衔接,让反腐败工作无盲区、无盲点。民营企业要强化内控监督机制,营造廉洁文化,打造出风清气正的企业运营环境。 (作者单位:西贝廉政监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