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娅娇:
本院受理原告宇文静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85000元的房屋租金;2、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房屋租金所产生的利息;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李晓燕(李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张凤珍诉你(2020)内0602民初2689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为清偿义务,支付其所欠张风格的借款本金13000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郝治国:
本院受理原告吕候生诉被告郝治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郝治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吕候生28600元及利息损失4004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鄂尔多斯市鹏顺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飞云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鹏顺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鄂尔多斯市鹏顺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高飞云汽车贷款保证金53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鹏顺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2日
刘毓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2日
马俊祥:
本院受理原告王杰诉被告马俊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7500元(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9月21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自2019年9月21日至实际给付全部本金及利息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2020)内0602民初4395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355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2日
姜海军、张燕: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智申请执行姜海军、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02执恢7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姜海军名下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北、伊化南路东华宇名门小区7号楼1-907号房产,合同编号: 2009-0019635)及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20)第036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执行人姜海军名下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北、伊化南路东华宇名门小区7号楼1-907号房产,合同编号:2009-0019635),评估价值为65330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51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闫先锁:
本院执行原告苏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18)内0602执46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闫先锁所有的登记在田继功名下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祥和小区101号和东挂二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6167、6414)。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李洁:
本院受理原告郭改桃诉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李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郭改桃借款本金383000元及以借款本金383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6日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824982元;二、被告李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郭改桃以383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72元,由被告李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七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刘海宽:
本院受理原告郝壮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海宽向原告郝壮支付拖欠工资款28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2020)内0602民初96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20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2日
邱峰:
本院受理原告刘斌臻与被告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7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被告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4418元,退还原告刘斌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5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2日
温权益:
本院受理原告云霄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3271号事判决书【一、被告温权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云霄煤款44252元及违约金(以4425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云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元,由被告温权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2日
院生云:
本院受理原告倪东林诉被告院生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院生云给付原告倪东林工人工资48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多元化调解中心三楼二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多元化调解中心三楼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