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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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6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0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孟志刚、孟志强、丁占荣: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虎、王佳、张如小、孟志刚、高键、孟志强、丁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崔永: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2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9月2日

李向东: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2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9月2日

靳玉婷、包头市草原牧歌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72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靳玉婷、包头市草原牧歌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敖特根、内蒙古云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72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敖特根、内蒙古云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高伟、高勇、庄建军、李玉莲、王红霞、高月凤: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866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伟、高勇、庄建军、李玉莲、王红霞、高月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高伟、高勇、庄建军、李玉莲、王红霞、高月凤: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863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伟、高勇、庄建军、李玉莲、王红霞、高月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武川县丰益隆农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郁俊平诉被告武川县丰益隆农资有限公司(2020)内0125民初40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刘文奎、周权山: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内0122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闫巍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闫巍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被告闫巍花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款代偿款70880.29元及利息(基数70880.29元×时间从2015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6%)。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9元由被告闫巍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张治国、杨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治国、杨海燕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14604.87元,以及从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6元,由二被告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白晓雪:

本院受理原告张彩霞诉白晓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551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吴青海: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宋朝都比力格:

本院受理原告包亚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7日

海玉宝:

本院受理原告阚曙明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7日

海文彬: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7日

包宝喜: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胡力海农场农兴人和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包桂兰:

本院受理原告齐美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7日

田玉城:

本院受理原告齐美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7日

包春光、马小琴: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新丽艳种子经销处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7日

袁嘎日达、金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新丽艳种子经销处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7日

张巴根那: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新丽艳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7日

曹志卓:

原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曹志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26167.15元及截至2018年12月10日止的利息18660.36元,并支付以欠款226167.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3元,由被告曹志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董利强、张坤:

本院受理原告岳建贵诉被告董利强、张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马敖其尔: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胡力海农场农兴人和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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