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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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6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0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庞拴牢:

本院受理邬国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张凤同、王翠娥:

本院受理原告刘贵旗诉被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凤同、王翠娥、张慧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郭志慧、贾燕:

本院受理原告武邦郅诉被告郭志慧、贾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郭志慧、贾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武邦郅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15年4月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郭志慧、贾燕:

本院受理原告武邦郅诉被告郭志慧、贾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郭志慧、贾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武邦郅返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从2015年10月1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邓安宇:

本院受理上诉人韩德华与被上诉人杨向心、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邓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高飞: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昌世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高飞欠原告杭锦后旗昌世食品有限公司143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88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988元,由被告高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第六调解室)领取(2020)内0826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陈晓敏:

本院受理原告杨晓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贾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朱小旭诉被告贾志勇、陈军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书。同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1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依法继续冻结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14)土法执字第462号案件中房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华科小区9号楼2单元2楼东户)剩余拍卖款165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王三小、刘二先: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三小、刘二先、程岗、邬官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李景学:

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张建成:

本院受理原告孟永泉与被告张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白丽莓、李维平、邱浩、黄胜利、郝卫国、刘大虎、刘拴桃、乌仁都希格、呼彦、窦志卫、杜奶平、张海军、张宇、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闫正、燕紫莲、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诉被告闫正、燕紫莲、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闫正、燕紫莲、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诉被告闫正、燕紫莲、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闫正、燕紫莲、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诉被告闫正、燕紫莲、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内蒙古名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名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赵根厚:

本院受理原告李洪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张建兵:

原告高鹏飞诉被告张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张建兵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张建兵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张建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鹏飞借款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建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侯玉根: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侯玉根(2020)内0125民初89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鲁冬梅:

本院受理上诉人日立建机租赁 (中国)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鲁冬梅、被上诉人高存虎、被上诉人高铁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江沿红:

本院受理孙立山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执1160号执行通知书:一、被执行人江沿红协助申请执行人孙立山办理林地权属登记相关手续;二、被执行人江沿红负担执行费500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马素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马素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9月2日

周丽刚:

本院受理原告金图雅与被告周丽刚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2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罗小军: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罗小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戈文亮:

本院受理的聂志君申请执行戈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对你(戈文亮)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海路通达驾校北A5-2-601房屋进行第二次网络拍卖,因无人竞拍,现已流拍。本院将依法对你(戈文亮)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变卖,现公告通知如下:公告送达(2019)内0102执440号变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变卖被执行人戈文亮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海路通达驾校北A5-2-601房屋,二拍流拍价为452248.15元,即变卖价格为452248.15元,保证金4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翠萍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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