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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法院公告
张玉清、高赞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申请执行张玉清、高赞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拍卖裁定书。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1、责令你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27537.15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12月29日贷款利息9705.64元、复利620元、滞纳金1548.98元), 2、负担执行费491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收到此令后5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在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查封张玉清名下华泰圣达菲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蒙AN 0907),查封期限二年。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玉清名下车牌号为蒙AN 0907华泰圣达菲牌汽车一辆。现依法通知你于2020年10月10日上午10时到本院技术室参加抽取评估拍卖机构程序。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拍卖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李利红:
本院受理原告李利红诉被告刘君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77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刘春、韩阿莉: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韩阿莉、张勇、韩玉红、高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22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春、韩阿莉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按2017年3月16日《农户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勇、韩玉红、高平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迫偿。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刘春、韩阿莉、张勇、韩玉红、高平共同承担12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曹新浩:
本院在执行高君申请执行曹新浩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年1月4日作出的(2018)内0924民初第88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4执恢87号执行裁定书及结案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0年9月1日
法院公告
王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金诉你和李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李恩艳不服本院对本案作出的(2020)内0924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20年7月6日提交了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李恩艳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郝旭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万地贸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德天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郝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万地贸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87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包头市华远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晟昌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512号原告包头市九原区立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头市华远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包头市晟昌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日
刘杰:
本院在执行兴和县义利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与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0年9月1日
曹燕:
本院受理原告马金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924民初8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曹燕:
本院受理的(2020)内0924民初854号原告张世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找不到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兴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0年9月1日
任新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3民初9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