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玉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玉霞、刘立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立坤、董玉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3923.20元,支付利息8162.06元,本息合计42085.26元;二、被告刘立坤、董玉霞向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0日始按月利率14.975418‰计算的利息,至贷款本金结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52元,由被告刘立坤、董玉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刘欣: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向杰与被执行人刘欣、案外人王天星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副本、听证会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1日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执行局审判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听证。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王
文波、张岩: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文波、张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6787.64元,本息合计56787.64元;二、被告王文波、张岩向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始按月利率14.975418‰计算的利息,至贷款本金结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20元,由被告王文波、张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