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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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5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0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叶:

本院受理原告宋陆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565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武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晓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何前良:

本院受理原告张满锁与被告何前良、张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6万元,利息44400元及其欠原告材料款11479元,以上共计115879元。二、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及一切相关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马化文:

本院受理原告任秀兰、贾小凤诉被告马化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陈守仁:

本院受理原告赵巨京诉被告陈守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王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洪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洪涛支付货款438544元逾期付款损失,并支付自2020年3月12日以43854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即起诉之日起计算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高美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高美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傅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傅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陈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陈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周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周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徐保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徐保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耿福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耿福宽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郭星晓: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郭星晓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郝拴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郝拴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侯聪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侯聪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景想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景想寿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王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王彩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孙建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孙建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吕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吕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逯凯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逯凯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刘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刘杨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闫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闫小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赵巍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赵巍巍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王红卫、唐爱霞: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卫、唐爱霞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红卫、唐爱霞立即向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从2018年6月22日至2019年5月4日按月利率9.6565‰支付利息,从2019年5月5日起按逾期月利率14.48475‰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王红卫、唐爱霞以其抵押房产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抵押物变现由原告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王红卫、唐爱霞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白文学:

本院受理原告马学军诉被告白文学、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20)内0802民初1513号民事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513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领取裁定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曹盖:

本院受理原告李继云诉被告曹盖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曹盖欠原告李继云借款

15万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的借款利息从2012年5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止;另外5万元借款利息从2013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240元,由被告曹盖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团队(第四调解室)领取(2020)内0826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曹盖、罗巧叶:

本院受理原告李继云诉被告曹盖、罗巧叶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曹盖、罗巧叶欠原告李继云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2013年6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780元,由被告曹盖、罗巧叶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内日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团队(第四调解室)领取(2020)内0826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刘春、韩阿莉: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平、张勇、韩玉红、刘春、韩阿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22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高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694.7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37694.7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8日起按2017年3月16日《农户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勇、韩玉红、刘春、韩阿莉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高平、张勇、韩玉红、刘春、韩阿莉共同承担14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何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3民初4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尹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冯丽红诉被告尹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冯丽红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88000元及逾期支付期间占用资金的利息32252.5元,共计420252.5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胡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伟诉被告胡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胡利平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胡利平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伟货款96760元。二、被告胡利平给付原告张伟利息,以967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1月20日起直至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3元,由被告胡利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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