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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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5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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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功清:

原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诉乐亭县兴旺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徐利荣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乐亭县兴旺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货款118850元,并从2018年6月1起,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向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支付相应利息,直至付清为止;二、乐亭县兴旺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滞纳金1188元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韩功清、徐利荣对乐亭县兴旺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上述欠款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4元,由被告乐亭县兴旺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被告韩功清、徐利荣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包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陈常林诉被告包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陈常林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包金山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2.请求判令包金山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之日起未付逾期借款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7月7日共计576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张国良:

原告杨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国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青借款人民币110000元;二、被告张国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杨青支付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月息1.5%的标准计算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杨青已经预交),由被告张国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李景旺:

本院受理原告蔡耀庭与被告李景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0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桥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赵忠禄(别名赵强)、王德霞:

原告张永刚与被告赵忠禄、王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忠禄、王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永刚借款本金85200元;二、被告赵忠禄、王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永刚,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45000元计算;三、被告赵忠禄、王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永刚,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402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12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忠禄、王德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朱佳斌:

原告杨少辉与被告朱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佳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杨少辉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0000元(4000元×2.5年,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本息合计30000元;二、原告杨少辉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朱佳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包占柱、赵忠禄(别名赵强):

原告姜振武与被告包占柱、赵忠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占柱、赵忠禄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姜振武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包占柱、赵忠禄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姜振武借款本金2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占柱、赵忠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王春英:

原告王亚青与被告王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春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王亚青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000元,合计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春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孟彦俊:

原告徐林海与被告孟彦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孟彦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徐林海借款本金10250元及利息1365元(6500元×0.005元×42个月,从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本息合计11615元。案件受理费9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孟彦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张友(别名张长友):

原告徐林海与被告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徐林海钢材款6820元及利息6820元(6820元×0.02×50个月,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本息合计13640元。案件受理费14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唐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田永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唐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田永杰借款本金人民币14400元。案件受理费1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唐红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陈玉山:

本院受理原告玉环(别名赵玉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玉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玉环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利息2000元,本息合计12000元;二、被告陈玉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玉环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1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玉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张林:

本院受理原告赵忠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忠国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张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赵忠国自2007年10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郑玉琴:

本院受理原告赵忠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郑玉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忠国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郑玉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赵忠国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3.2%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23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郑玉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刘彩英、张毅:

本院受理原告刘小万诉被告刘彩英、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刘凤娃:

本院受理原告温彬枝诉被告刘凤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王挨贵、任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诉被告王挨贵、张葡萄、倪文强、张学梅、任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四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任建强、王挨贵: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诉被告任建强、张葡萄、倪文强、张学梅、王挨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四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付恒、武业叶:

本院受理原告曹文明诉被告付恒、武业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保全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四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李明、郭二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郭二仙、周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李鹏军、王文斌、闫亚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鹏军、王文斌、闫亚南、郭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刘二文、刘文庭: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二文、刘文庭、倪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左五根、赵利军、王五亮: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左五根、王五亮、杜玉香、王忠孝、赵利军、左蛆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邢庭安:

本院受理原告陈焕诉被告邢庭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02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周喜平: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苏怀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一、被告周喜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5000元、利息50006.28元,本息合计145006.28元;二、被告周喜平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时,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周喜平用位于土左旗察素齐镇呼包路南工农路面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蒙房权证土左字第10909号)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告苏怀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请求。

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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