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咪、潘永清:
本院受理原告陈二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潘永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二平借款本金10万元;二、驳回原告请求被告刘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潘永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白套格套、李小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6980元,利息4327元(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共计31个月,月利息2%)本息合计11307元;2、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息2%计算,本随利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张财: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6842元+利息41873元(26842×1.5%×104个月2011年11月18日至2020年7月18日)合计68715元;2、给付利息从2020年7月18日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为止(按月利率1.5%计算,本随利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8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金斯琴、白六十一: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雅娟种子销售中心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雅娟种子销售中心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9500元,利息13927元(1140元+12787元),本息合计23427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从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债务期间,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8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包文恩宝音、陈萨日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牡丹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韩牡丹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5000元,给付借款利息9200元(自2012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计92个月×5000元×0.02元)本息合14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8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任占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祖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祖国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24000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8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陈勿力吉白拉(别名陈勿力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佳山彩钢加工部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佳山彩钢加工部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本金20000元,给付欠款利息11290元(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8月2日计44个月×20000元×0.01283元)本息合计312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崔玉清:
本院受理原告邹建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监督联系卡、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邰金荣、代文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九梅与被告邰金荣、代文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邰金荣、代文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九梅种子、化肥款79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欠款全部偿还完毕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9月1日
宝音乌力吉: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军与被告宝音乌力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宝音乌力吉偿还原告王军借款24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9月1日
陈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菊萍与被告陈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陈虎偿还原告吴菊萍借款42000元。二、驳回原告吴菊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刘金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布仁图与被告刘金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刘金玲偿还原告韩布仁图瓷砖款16600.00元。二、被告刘金玲以16600.00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至欠款全部偿还完毕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吴宝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通拉嘎与被告吴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吴宝亮偿还原告白通拉嘎借款28000.00二、被告吴宝亮以28000.00为基数,自2019年1月19日起按2020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偿还完毕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满亮、白小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春莲诉被告满亮、白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谢相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福泉诉被告谢相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谢相龙、陈丽媛: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福泉诉被告谢相龙、陈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那音太: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巴特尔摩托车修理部与被告那音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那音太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科右中旗巴特尔摩托车修理部摩托车款74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全部偿还完毕止。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周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关齐石与被告周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周宝偿还原告关齐石暖气材料款及安装费合计678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欠款全部偿还完毕止。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关帮助: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布仁图与被告关帮助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关帮助偿还原告韩布仁图瓷砖款15156.00元及PVC板款1833.00元。二、被告关帮助给付原告欠款利息,其中瓷砖款15156.00元自2014年12月20日起,PVC板款1833.00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均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至欠款全部偿还完毕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白根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关齐石与被告白根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白根柱偿还原告关齐石暖气材料款及安装费合计1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欠款全部偿还完毕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毕学武、崔晓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毕学武、崔晓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9993.19元,支付利息6142.52元,本息合计46135.71元;二、被告毕学武、崔晓艳向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始按月利率14.975418‰计算的利息,至贷款本金结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54元,由被告毕学武、崔晓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孙中华、乔海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中华、乔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中华、乔海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9937.79元,支付利息6108.98元,本息合计46046.77元;二、被告孙中华、乔海艳向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始按月利率14.975418‰计算的利息,至贷款本金结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52元,由被告孙中华、乔海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杨小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穆仁与被上诉人冯海军、原审被告杨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0)内01民终2912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