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士博:
本院受理原告季建飞与被告王士博、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季建飞2000元;二、被告王士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季建飞20894.8元;三、驳回原告季建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曹旭升、王瑞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贾海龙、代改琴、杭锦后旗惠明养殖专业合作社、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蒙羊澳利蒙多(内蒙古)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锡大农牧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曹旭升、王瑞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19)内0826民初3558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蛮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0年8月28日
法院公告
刘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段晓伟与吴通拉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8月26日
张晓红、王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技农种子经销处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8月26日
吴海全、王桂兰: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技农种子经销处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吴孟和、华圆圆: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技农种子经销处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8月26日
张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8月25日
郝旭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万地贸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德天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郝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28日
法院公告
潘兵兵、潘永清、冯婧:
本院受理(2020)内0822民初1715号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被告方二子、王小燕、邢金子、韩金莲、温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0)内0822民初1715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方二子、王小燕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罚息;2.要求被告邢金子、韩金莲、温兵、潘兵兵、潘永清、冯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朱海鹏:
本院受理原告朱广秀诉朱海鹏(2020)内0125民初8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0年8月28日
潘永旺、朱海鹏:
本院受理原告朱广秀诉潘永旺、朱海鹏(2020)内0125民初88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0年8月28日
马全虎:
本院受理原告白周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齐铁龙:
本院受理原告白铁所与你、包水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
张石泉:
本院受理原告翟庆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27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
法院公告
何海云、朱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金珠支行诉被告何海云、朱小燕、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支付欠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张志平、李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张志平、李红偿还原告本金559178.1元及截至2020年3月20日的积欠利息167467.69元,并支付从2020年3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的利率均按合同利率的150%计算;);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0年8月28日
庞白棠:
本院受理的原告开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8月28日
达林台: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桂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8月28日
孔庆生:
本院受理原告牙克石市金海燕电料商店诉你孔庆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782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唐婧: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唐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710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8月28日
法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