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宏森: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告陈宏森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5498.97元,利息10928.58元、还款违约金5792.99元,其他费用403.08元(利息、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8月28日,2019年8月28日之后的利息、还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88元;3.本案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被告开卡使用后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38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李亚光:
本院受理的刘燕申请执行李亚光(2018)内0102民初308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李亚光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路水岸小镇B-6号楼4层1单元402号房屋进行拍卖。现公告送达内科瑞估字[2020]第073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即评估价为1156858元,评估单价为11224元/平方米、(2019)内0102执3038号之一拍卖裁定书即拍卖被执行人李亚光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路水岸小镇B-6号楼4层1单元402号房屋、(2019)内0102执3038号拍卖通知书即评估价为1156858元,降价幅度为15%即983329元,一拍起拍价为983329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为147499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赵久元:
本院受理的伊娟申请执行赵久元(2017)内01民终9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赵久元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落凤街矿业公司宿舍1层16-1号、16-2号、16-3号房屋进行拍卖。现公告送达内中昱估字[2020]第000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即评估价为1928004元,评估单价为15037元/平方米、(2020)内0102执恢231号之一拍卖裁定书即拍卖被执行人赵久元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落凤街矿业公司宿舍1层16-1号、16-2号、16-3号房屋、(2020)内0102执恢231号拍卖通知书即评估价为1928004元,降价幅度为15%即1638803元,一拍起拍价为1638803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为24582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内蒙古仁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领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仁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仁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呼和浩特市领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7391元、质保金5000元,共计123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内蒙古仁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呼和浩特市领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739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30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领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李卫东、张东英:
本院受理原告张涛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杨飞:
本院受理原告孙拉丁诉你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张勇、张苹:
本院受理原告曹桂云与被告张勇、张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王燕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支行与被告王燕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3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邓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壮诉被告邓海龙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郭俊义:
本院受理原告岳三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9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崔岩: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崔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普通消费本金150491.04元,利息36115.28元,还款违约金32619.09元,其他费用13999.20元(利息、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金暂计算至2019年8月27日,2019年8月27日之后的利息、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88元;3.本案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被告开卡使用后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39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