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清:
本院受理任彪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142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任彪红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郭俊兰、刘小清偿还原告任彪红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逾期还款之日2018年1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16日,暂计利息为43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郭俊兰、刘小清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刘小清:
本院受理任彪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14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任彪红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晓勇、刘小翠、郭俊兰、刘小清偿还原告任彪红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逾期还款之日2018年2月15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暂计利息为36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杨晓勇、刘小翠、郭俊兰、刘小清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张佳乐、张茂、史秀丽:
原告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佳乐、被告张茂、被告史秀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179140.18元,并支付以实际欠款为基数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所欠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佳乐、被告张茂、被告史秀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交通费3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9元,由被告张佳乐、被告张茂、被告史秀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包呼格吉乐吐(胡格吉乐吐):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刘美平:
本院受理原告赵来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3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李文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文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8月28日
秦乐宇:
本院受理原告孙飞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0)内0104民初223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贾智慧: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禾雨建材经销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565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陈克石: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陈克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普通消费本金45006.72元,利息22901.71元,还款违约金8468元,其他费用2903.84元(利息、还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8月28日,2019年8月28日之后的利息、还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88元;3.本案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被告开卡使用后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38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喻意: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喻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普通消费本金195619.67元,利息210645.15元,还款违约金42398.64元,取现手续费4元(利息、还款违约金、取现手续费暂计算至2019年9月9日,2019年9月9日之后的利息、还款违约金、取现手续费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88元;3.本案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被告开卡使用后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38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内蒙古富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富荣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发发诉被告内蒙古富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富荣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