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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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4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8-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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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建英:

本院受理原告马巧云与被告程建英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予原告马巧云与被告程建英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马梦阳:

本院受理原告高鑫伟与被告马梦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高鑫伟与被告马梦阳离婚;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大包款6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王成龙、田金鱼、郭柱: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灵达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龙、田金鱼、郭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6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临河区人民法院(原胜利北路701南)3楼第二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吴锁、吴根红: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你们及被告刘喜平、基彩霞、刘喜、石社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锁、吴根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借款本金36269.74及借期内利息3695.32元,并以本金36269.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12%,从2018年3月1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支付逾期罚息;二、被告吴锁、吴根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违约金2000元;三、被告刘喜平、基彩霞、刘喜、石社香在被告吴锁、吴根红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给付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锁、吴根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8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吴锁、吴根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刘清胜、王再娥(曾用名王再兰):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你们及被告黄永胜、王玉、王新文、黄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清胜、王再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借款本金49998.05元及借期内利息5056.5元,并以本金49998.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12%,从2018年1月2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支付逾期罚息;二被告刘清胜、王再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违约金2500元;三、被告黄永胜、王玉、王新文、黄叶在被告刘清胜、王再娥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给付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清胜、王再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5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刘清胜、王再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刘清胜、王再娥(曾用名王再兰):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你们及被告黄永胜、王玉、王新文、黄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新文、黄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借款本金50000及借期内利息5089.65元,并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12%,从2018年1月2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支付逾期罚息;二,被告王新文、黄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违约金2500元;三、被告刘清胜、王再娥、黄永胜、王玉在被告王新文、黄叶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给付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新文,黄叶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6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王新文、黄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刘清胜、王再娥(曾用名王再兰):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你们及被告黄永胜、王玉、王新文、黄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永胜、王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借款本金49999.86元及借期内利息5095.96元,并以本金49999.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12%,从2018年1月2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支付逾期罚息;二被告黄永胜、王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违约金2500元;三、被告王新文、黄叶、刘清胜、王再娥在被告黄永胜、王玉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给付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永胜、王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6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黄永胜、王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田二楞(曾用名田二椤)、朱金娥(曾用名朱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你们及被告王二亮、杨树芳(曾用名杨旺旺)、韩明、吴云霞、呼垣德(曾用名呼坦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二楞、朱金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借款本金6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5946.94元,并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12%,从2017年12月2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支付逾期罚息;二、被告田二楞、朱金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违约金3000元;三、被告王二亮、杨树芳、韩明、吴云霞、呼垣德在被告田二楞、朱金娥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给付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田二楞、朱金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8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田二楞、朱金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田二楞(曾用名田二椤),朱金娥(曾用名朱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你们及被告王二亮、杨树芳(曾用名杨旺旺)、韩明、吴云霞、呼垣德(曾用名呼坦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二亮、杨树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4747.21元,并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12%,从2017年12月2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支付逾期罚息;二、被告王二亮、杨树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违约金2500元;三、被告田二楞,朱金娥、韩明、吴云霞、呼垣德在被告王二亮、杨树芳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给付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二亮、杨树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2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王二亮、杨树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道红诉你与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金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张勇、王梅:

本院受理原告张凤兰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凤兰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82093.16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王志菲: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山、李春兰诉你与吴少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武永胜、王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富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内蒙古富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21873.1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向原告支付自原告代被告偿还借款之日到还款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申请人李红霞因遗失由出票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签发的,编号0210289765,股权证号8500108000000 00167423,金额147347元的银行股权证书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证书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证书权利的行为无效.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申请人北京国电建业投资有限公司因遗失由出票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6日签发的,编号0210290145,股权证号8500101800000000143740,金额24640000元的银行股权证书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证书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证书权利的行为无效。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申请人马翠鲜因遗失由出票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2日签发的,编号0100225484,股权证号8500101800000 00094517,金额45510元的银行股权证书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证书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证书权利的行为无效。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申请人魏军因遗失由出票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签发的,编号0210291126,股权证号850010180000000 0225885,金额10000元的银行股权证书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证书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证书权利的行为无效。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申请人冯俊因遗失由出票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6日签发的,编号为0210289931,股权证号为85001018000 00000178135,金额为59184元的银行股权证书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证书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证书权利的行为无效。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申请人张苏元因遗失由出票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6日签发的,编号为0210290628,股权证号为850010180 0000000130205,金额为71021元的银行股权证书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证书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证书权利的行为无效。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申请人牛孝因遗失由出票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2日签发的,编号为0210290426,股权证号为85001018000 00000094443,金额为85510元的银行股权证书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证书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证书权利的行为无效。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申请人王哲因遗失由出票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签发的,编号为0210290932,股权证号为85001018000 00000221589,金额为10000元的银行股权证书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证书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证书权利的行为无效。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申请人董利民因遗失由出票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签发的,编号为0210289873,股权证号为850010180 0000000161580,金额为118368元的银行股权证书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证书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证书权利的行为无效。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申请人贾磊因遗失由出票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7日签发的,编号为0210289997,股权证号为85001080000 0000188270,金额为59184元的银行股权证书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证书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证书权利的行为无效。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申请人樊东升因遗失由出票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4日签发的,编号为0210289667,股权证号为8500101800 000000150549,金额为2367360元的银行股权证书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证书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证书权利的行为无效。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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