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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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4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8-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婧婧:

本院受理刘海涛申请执行李婧婧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7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赵维东:

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支行诉赵维东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34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赵维东位于呼和浩特市滨海友谊商业广场B区10150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7月31日至2023年7月30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鄂尔多斯市荣森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吉尔格拉:

本院受理王金、任一豪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荣森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吉尔格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赛执字第00057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之后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内蒙古上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吉雅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2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郭文娟: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郭文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8月28日

孙连根:

本院受理原告郭换英诉被告孙连根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8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鄂尔多斯市龙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美林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8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李美林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装修款4000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4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白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卢海桢诉你(2020)内0902民初131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02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那仁米德格: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款计人民币115581.27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从代偿之日起至起诉之日的代偿资金占用费即代偿款利息共计人民币38263.73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3、判令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所诉代偿款及占有费全部还清之日的所有利息;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白玉好: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20)内0602民初429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白玉好偿还原告欠款500000元及从2011年7月22日起至起诉之日的利息10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白玉好:

本院在执行刘云与白玉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执恢6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一份、《评估报告》2份(评估报告编号:内蒙古民正估字[2020]第0136号以及内中博房地估字{2020}第0175号)。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邱晓玲:

本院在执行邱晓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0)内0602执10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邱晓玲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蒙古族中学公寓楼3号底商(产权证号: 135011105542)、4号底商(产权证号: 135011105547)、19号底商(产权证号: 135011105556)、31号底商(产权证号: 135011105554)房产4处及在鄂尔多斯市鑫俊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27.5%股权。2、内蒙古中博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内中博房地估字【2020】第0367、0268、0369、037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你上述房产中3号底商、4号底商、19号底商、31号底商评估价皆为336888元。3、内蒙古天月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内天月评报字(2020)第56号评估报告,告知你持有的鄂尔多斯市鑫俊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27.5%股权评估价为633.76万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李梅:

本院受理王桂连申请你诉前保全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财保31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梅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东、鄂尔多斯大街北公寓楼房-1-1120号房产(合同编号:2011-0021342),查封期限为3年。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李改玲、高飞(又名高董斐):

本院受理原告张宽诉被告李改玲、高飞(又名高董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被告李改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宽偿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440000元(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4日至2020年5月4日,月利率按2%计算);二、被告李改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宽偿还借款250000元的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2日至实际给付为止,月利率按2%计算);三、被告高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李改玲、高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王金龙、张艳萍:

本院受理原告高秀兰诉被告王金龙、张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02民初463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206000元(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准,从2011年10月26日至2020年5月20日月利率按2%计算),本息合计306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月利率按2%计算;2、被告张艳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杨永光、鄂尔多斯市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玲与被告杨永光、鄂尔多斯市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银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属(更正)登记;二、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银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协助、配合原告办理不动产更正登记,将“鄂房权证产字第D-02273号”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由原来的“鄂尔多斯市银都商贸有限公司”更正为“房屋所有权人:鄂尔多斯市银都商贸有限公司,共有人:杨玲”,添加原告为该产权的共有人,共有面积为10.72平方米。】、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392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15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李文换:

本院受理原告郝占飞诉被告李文换、王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文换将购房合同变更在原告郝占飞名下,被告李文换协议约定的房屋网签在原告郝占飞名下;2、依法判令被告王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2020)内0602民初3683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斯勒古楞(斯日古楞):

本院受理原告刘月威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通知你于2020年11月2日上午9时到本院第六审判庭对内蒙古中泽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曹燕、董英:

本院受理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924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曹燕:

本院受理原告王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4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2020)内0924民初22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和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和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李学栋:

本院受理原告李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0年8月28日

王利峰: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与范艳兵、杨笑婷、范贵明、王秀良、王秀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0年8月28日

史飞:

本院受理原告刘润枝诉你及郝永平、刘银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0年8月28日

董志飞、董志成、蔚全夺: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0年8月28日

徐文秀、石俊连、徐秀珍、刘广、徐秀明: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0年8月28日

张娜妥:

本院受理原告许明喜诉被告张娜妥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许明喜与被告张娜妥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0年8月28日

石利梅:

本院受理原告赵国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4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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