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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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4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8-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梅花:

原告贾汉栋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梅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贾汉栋监控设备和其他费用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贾汉栋已经预交),由被告梅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王利峰:

原告呼和浩特市华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付原告的商砼款3278707元及利息17708501.78元(利息以3278707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暂从2018年1月11日计算至2020年4月11日)合计5049208.78元,利息支付至实际支付全部欠付商砼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刘连江:

本院已受理原告赵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刘连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原告赵宇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9400元(10000元×2%×57个月-2000元,2015年3月27日至2019年12月27日),合计19400元;二、被告刘连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支付原告赵宇自2020年4月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赵宇其他诉讼请求;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35元,由原告赵宇负担50元,由被告刘连江负担68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吴青海: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昕农友种子农药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吴青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昕农友种子农药经销处欠款本金18000元;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昕农友种子农药经销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556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科左中旗昕农友种子农药经销处负担226元,由被告吴青海负担73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王金平: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桂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金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原告刘桂珍借款本金35000元,支付利息12500元(10000元×2%×9个月=1800元,自2014年1月3日至2014年10月3日;+10000元×0.5%×67个月=3350元,2014年10月4日至2020年5月3日;+10000元×2%×4个月=800元,自2015年8月11日至2015年12月11日;+10000元×0.5%×53个月=2650元,2015年12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15000元×0.5%×52个月=3900元,2015年12月26日至2020年4月26日;),合计47500元;二、被告王金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支付原告刘桂珍自2020年5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桂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87元,由原告刘桂珍负担499元,由被告王金平负担138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8月28日

王艳平(别名王燕平):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桂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艳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原告刘桂珍借款本金5500元,支付利息1595元(5500元×2%×10个月=1100元,自2016年10月31日至2017年8月31日;+5500元×0.5%×18个月=495元,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合计7095元;二、被告王艳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支付原告刘桂珍自2020年5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桂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7元,由原告刘桂珍负担27元,由被告王艳平负担4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卫棠: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桂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卫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原告刘桂珍借款本金15000元,支付利息14100元(15000元×2%×47个月,自2015年5月3日至2019年4月3日),合计29100元;二、被告卫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支付原告刘桂珍自2020年5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桂珍其他诉讼请求;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70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09元,由原告刘桂珍负担181元,由被告卫棠负担92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高连成:

本院已受理原告杰丽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高连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原告杰丽媛借款本金5000元,支付逾期利息825元(5000元×0.5%×33个月,2017年8月11日至2020年5月10日),本息合计5825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高连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德力格尔仓(又名敖德力格尔仓):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盛火水暖五金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2020)内0521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镇盛火水暖五金商行”补正为“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盛火水暖五金商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8月28日

敖吉日嘎拉:

本院受理原告马金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原告马金华与被告敖吉日嘎拉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二、被告敖吉日嘎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马金华借款本金50000元;三、被告敖吉日嘎拉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马金华借款利息750元[50000元×0.00125元×12个月(从2017年1月9日至2018年1月9日)];四、被告敖吉日嘎拉支付原告马金华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0125元计算从2018年1月10日至借款本息偿清为止的利息;五、驳回原告马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艾丽平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艾丽平:

本院受理原告吴格仁其木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艾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格仁其木格借款本金36200元;二、被告艾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吴格仁其木格借款内利息10136元(36200元×0.02元×14个月,2019年1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艾丽平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何淑波:

本院受理原告包有福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包有福与被告何淑波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包有福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胡日查(又名包胡日查)、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田仓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胡日查、海霞共同偿还原告包田仓借款本金5000元;2.被告胡日查、海霞共同给付原告包田仓借款利息600元,并给付从2020年5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胡日查、海霞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包萨如拉:

本院受理原告王狗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包萨如拉偿还原告王狗生借款本金28000元;2.被告包萨如拉给付原告王狗生借款利息15120元,并给付从2020年5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包萨如拉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吴金牛:

本院受理原告包秀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吴金牛偿还原告包秀兰借款本金25000元;2.被告吴金牛给付原告包秀兰借款利息2125元,并给付从2020年5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吴金牛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白小启: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499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3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14820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15元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马春林: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500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61620元;2.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53018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15元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菅俊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菅俊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8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菅俊梅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杨瑞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孟贵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寇美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孟贵福、寇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王小红、王瑞霞:

本院受理原告孔玉祥与被告王小红、王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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