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起: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田信用社与被告王起、王永新、徐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孟范羽、任彦敏: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田信用社与被告孟范羽、任彦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吕寿金、谭娜娜: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田信用社与被告吕寿金、谭娜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王权、张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田信用社与被告王权、张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包长海、吴青艳: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蒙龙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包长海、吴青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王永锋: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龙诉你与被告孙安乐、崔利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2019)内0826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索朗确拉:
本院受理原告刘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准予原告刘东与被告索朗确拉离婚;二、婚生女格桑玉卓随原告刘东生活,抚育费由原告刘东自行承担。被告索朗确拉可以随时探视小孩。本案诉讼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刘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蛮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于淑伟:
本院受理原告董志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淑伟偿还原告董志梅欠款4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于淑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于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秀兰与你方共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从原告已故丈夫于占水的丧葬费、抚恤金总数212610元中向原告支付11807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王辉、李敖门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田信用社与被告王辉、李敖门格日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内蒙古滋润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奥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龙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蒙古方正园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鼎宏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任严、梁林格、梁林波、梁林立、韩屹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滋润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奥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龙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蒙古方正园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鼎宏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任严、梁林格、梁林波、梁林立、韩屹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9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于占贵、李小东: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49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传媒大厦支行被告于占贵、李小东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伊卫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巴彦支行与被告伊卫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冀雨旺、刘盼盼、刘计表、厍改林、张二枝、邢敏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被告冀雨旺、刘盼盼、刘计表、厍改林、张二枝、邢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冀雨旺、刘盼盼、刘计表、厍改林、张二枝、邢敏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被告冀雨旺、刘盼盼、刘计表、厍改林、张二枝、邢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杨吉龙、柯秀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冯耀田:
本院受理原告李发清与被告冯耀田、冯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和(2020)内0826民初908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辫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温永旺:
原告李鹏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原告李鹏与被告温永旺于2015年11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温永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鹏购房款人民币30000元;
三、被告温永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鹏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四、驳回原告李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面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5元(原告李鹏已经预交),由被告温永旺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