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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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8-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白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侯铁军、王晓丽、王玥瑶、武智军、乌宁其、斯日古今、王志强、余虹丽、白深、苏润飞、侯铁梅、乔利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支付欠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张兵: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张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支付欠息;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刘海瑞:

本院受理原告武福锁诉被告刘海瑞、黄维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14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贾俊平:

原告王宝平、仉桂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贾俊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宝平、仉桂珍借款人民币125000元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从2019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6元(原告王宝平、仉桂珍已经预交),由被告贾俊平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康利鹏:

本院受理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康利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康利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李晓萌: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李晓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晓萌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20,652.92元,利息2,831.8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1日,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2.依法判令被告李晓萌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复利(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被告开卡使用后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38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张华: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张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华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57,081.38元(包含普通分期本金23,081.38元,普通消费本金34,000元),利息11,069.26元(包含分期利息4,137.36元,消费利息6,931.90元),费用12,078.55元(包含还款违约金11,129.56元,其他费用948.99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11月8日,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2.依法判令被告张华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复利(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被告开卡使用后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38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苏伟、连海芳:

本院受理原告胡涛涛诉被告苏伟、连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5000元,利息20300元(以14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从2019年10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暂计算7个月,敞口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165300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0)内0102民初35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才诉被告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杨海忠:

原告赵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海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日货款人民币158214元。二、被告杨海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日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本金158214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3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海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郭轶云、王团娥:

关于白建忠申请执行郭轶云民间借贷一案的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观澜国际小区B区12号楼2单元23层04A户的住宅房进行拍卖。现以604100元的高价成交,本院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成交确认书,(2020)内0123执恢29号执行裁定书(房屋所有权转移)。自公告之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方广萍、韩英臣: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田信用社与被告方广萍、韩英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温永旺:

原告李鹏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原告李鹏与被告温永旺于2015年11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温永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鹏购房款人民币30000元;

三、被告温永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鹏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四、驳回原告李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5元(原告李鹏已经预交),由被告温永旺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徐浦、鄂托克旗汇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与徐浦、鄂托克汇邦汽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书的内容为:1、依法查封徐浦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2E300丰田轿车一台。2.2020年8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徐浦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227000460010012424的银行账户内存款301883.35元,2020年8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徐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02055003200200913的银行账户内存款301883.35元。3.2020年8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徐浦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900元至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行账户内,2020年8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徐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700元至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行账户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石根旺:

本院受理原告边旭光诉你、内蒙古尚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杨银小:

本院受理原告折根换与被告杨银小、王生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银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折根换偿还借款本金37800元及利息(以378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19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折根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0元,由被告杨银小负担1142元,由原告折根换负担1498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杨银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张丽霞、高树生、张治理:

本院受理原告吕秀清诉被告张丽霞、高树生、张治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02民初373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丽霞、高树生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利息267500元,本息合计2267500元,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月利率按2%计算的利息;2、被告张治理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白云:

本院受理原告屈占雄诉被告戴永强、杜胜利、安琪、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戴永强和杜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屈占雄借款本金604868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604868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17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安琪和白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安琪和白云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人戴永强和杜胜利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00元,由被告戴永强、杜胜利、安琪、白云负担20369元,退还原告屈占雄17231元。】、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于文剑:

本院受理原告王芳、温志志诉被告于文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于文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王芳、温志志代偿款451758.5元),逾期则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王文清、徐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伊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文清、徐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02执恢11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王文清名下位于东胜区林场街3号伊泰华府C区6号楼1单元301号房产(合同编号:2010-0006772)]及内中博房地估字(2020)第029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执行人王文清名下位于东胜区林场街3号伊泰华府C区6号楼1单元301号房产(合同编号:2010-0006772)评估价值为184149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51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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