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宝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铁柱诉被告包宝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包金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玉花诉被告包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包金德: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娃诉被告包金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包宝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雷诉被告包宝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宝钢(包宝钢)英春(包英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铁柱诉被告宝钢(包宝钢)英春(包英春)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韩国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腾达塑钢门窗加工店诉被告韩国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好比斯嘎拉吐:
本院受理的原告姜占峰诉被告好比斯嘎拉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梁永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兴诉被告梁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马布仁白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高兴农资经销处诉被告马布仁白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常特格西白乙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高兴农资经销处诉被告常特格西白乙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何振廷、香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高兴农资经销处诉被告何振廷、香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包金德:
本院受理原告青山诉被告包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吴巴特尔、傲杜胡: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兴旺彩钢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巴特尔、傲杜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曹巍:
本院受理原告郭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巴德玛:
本院受理原告赵紫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0)内0104民初22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別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邹宝路:
本院受理原告于爱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2020)内0104民初1770号民事裁定书、(2020)内0104民初1770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邹宝路:
本院受理原告肖春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2020)内0104民初1771号民事裁定书、(2020)内0104民初1771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内蒙古钰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临河区分公司、乌海市钰洋教育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内蒙古钰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媛与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冯雨: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冯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7102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8月25日
王福顺: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福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7102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张俊小:
本院受理上诉人沈喜玲与被上诉人刘文、原审被告张俊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0)内01民终2479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内蒙古盛驰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军生与被上诉人杨智、内蒙古盛驰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8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邱永和、李秀玲、张海霞、邱世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邱永和、李秀玲、张海霞、邱世文、何永志、梁四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邱永和、李秀玲、张海霞、邱世文、何永志、梁四翠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4月12日起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0%计算,逾期利息从2019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13%计算至结清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普裁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826财保4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罗晓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旺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215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旺撤回起诉处理。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徐福艳:
本院受理原告韩星福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徐福艳离婚;2、本案所有费用由原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二道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内蒙古老川羊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蒙羊肉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老川羊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司送达内正聚翔评报字(2020)第03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7850339元,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资产评估报告书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书的认可,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胡三在、王玲女:
刘海祥申请执行胡三在、王玲女(2016)内0621执136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6月22日本院依法作出(2016)内0621执1365号拍卖裁定书,裁定拍卖王玲女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文苑新村55#2单元503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23878),经过本院依法摇号委托鄂尔多斯市益园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乔王玲女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文苑新村55#2单元503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23878)进行了评估,(估价报告编号:鄂尔多斯益园估字【2020】第00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对上述查封裁定书,拍卖裁定书及鄂尔多斯昌信估字【2019】第003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302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乔翠林:
本院受理原告田晓丽诉被告乔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乔翠林偿还向原告的借款本金360000元,利息800000元,本利合计116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内0602民初157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高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李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高丽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528000元(以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准,从2009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本息合计1328000元;2、被告高丽娟给付原告李渊以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准,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