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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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8-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辛占荣、杜素仙: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辛占荣、杜素仙、席秉志、邱军森、蔡召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蛮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黄世光:

本院在执行李万宽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02执恢15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你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那日松路3号街坊16号楼4号房产(产权证号:070172)50%份额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李万宽。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李香娃、赵树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铁锤、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6696000元(双方于2014年8月31日按照本金300万元,结算欠息2850000元;从2014年8月31日起暂计至2019年12月6日欠息为3846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王铁锤、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偿还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7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赵永强、李香娃、赵桂梅、吕波涛、赵树清依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判令若被告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本案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内蒙古茉莉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贺敏诉被告内蒙古茉莉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房屋装饰装修协议书》滨河佳苑3-1-2102装修保证金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李翠: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英诉被告卞玉宝、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卞玉宝、李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卞玉宝、李翠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李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戴继飞、高雍:

本院受理原告赵晓红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戴继飞、高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赵晓红租金5750元、保证金2000元,以及赔偿赵晓红的货物损失22874.34元,共计30624.34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4元,由原告负担208元,由二被告负担566元)、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白音格什格:

本院受理原告强亚军诉被告白音格什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7720元及利息3924.96元(月利息0.017元, 2019年9月9日-2020年1月8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2020)内0602民初368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2020)内0602民初3686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355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满德拉图雅:

本院受理原告边列花诉被告满德拉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满德拉图雅给付10万元本金及利息255733元(从2009年9月18日-2020年5??月14日以本金10万元为基准,本息合计:355733元,按月利率二分计算);2、判令欠款利息一直算至还完欠款为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郝万先:

本院受理申请人白占清与被申请人郝万先诉前保全一案,已经办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财保3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郝万先名下登记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南路7号街坊天骄小区1号楼3单元905室(证号:10439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从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停止办理相关手续;二、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担保人白敏(身份证号152701199108274215)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罕台镇布日都梁村韩家坡社物流生活小区29号楼-1单元-602室(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408810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刘建荣、刘立枫(曾用名刘利峰)、刘汇枫(曾用名刘慧峰)、刘致枫(曾用名刘志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平诉被告刘建荣、刘立枫、刘汇枫、刘致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刘建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平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照2%计算);二、被告刘汇枫、刘致枫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刘建荣、刘汇枫、刘致枫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乔金狗(曾用名乔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大雄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乔金狗(曾用名乔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237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孙彦东、黄敏:

本院受理原告张佰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孙彦东、黄敏偿还原告张佰武借款48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48元,由原告张佰武负担577元,被告孙彦东、黄敏负担1071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张玉洁、张献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史强及原审被告张玉洁、张献华[案号为(2020)内01民终2211号]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邱龙: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骏达汽车错售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邱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18500.00元;二、被告邱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支付原告通辽市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18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费561.00元,由被告邱龙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宋天琪: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宋天琪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7102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決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8月25日

蔡伟:

本院受理原告金生林与被告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超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カ。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潘长寿: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长寿、马占莲、尚红光、任梅、李志军、李巧芳、侯继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3日后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闫向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春苗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呼和浩特市大黑河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原审原告闫向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民终8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呼和浩特市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价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晓军、哈斯苏亚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内视为送达。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内蒙古九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晓光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原审被告内蒙古九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7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杨利春: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杨利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7102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周萃: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连璧与被上诉人刘东华、周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0)内01民终2453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刘广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梅与被告刘广军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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