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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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8-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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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利鹏: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康利鹏、康埃义、刘二女、云海潮、信建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3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张福平:

本院受理原告孟四四(曾用名孟国伟)诉你与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0)内0104民初19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内蒙古海潮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玉泉区喜梅建材经销部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内0104民初101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刘媛媛、张宇轩:

本院在执行姜俊枝与刘媛媛、张仲伴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1执恢1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张军军的遗产包头市第六中学内翰林公寓-512房屋一套作价324558.1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姜俊枝,抵偿姜俊枝给付包头市东河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0000元,姜俊枝给付张宇轩21519.38元,案款43038.76元。包头市第六中学院内翰林公寓-512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姜俊枝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姜俊枝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公告告知张宇轩来本院办理并领取继承张军军的21519.38元。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杨清海:

本院受理原告张可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清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张可全借款13000元及利息3445元(13000元×0.5%×53个月,2015年10月16日至2020年3月16日),本息合计16445元;二、被告杨清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张可全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3月17日开始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至债务实际履行为止。案件受理费21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清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吴国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多文军诉你、被告赵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吴国辉偿还自借款之日截止至今的借款本息91300元(55000元×0.02元×33个月=36300元);2、要求被告赵玉文对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3、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武强、王秀娟:

本院受理许春英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执4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及(2020)内0521执4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武强名下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东烟灯吐大街光明路东信合三期6#4单元501室,房权证号:032-09160号,面积114.41㎡的房产,期限三年;二、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过户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包玉柱、冯素英:

本院受理张玉华申请执行吴翠花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执2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及(2020)内0521执2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吴翠花名下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平安大街北紫金花园,房权证号032-06346,面积81.59㎡的房产,期限三年;二、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过户等。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包玉柱在白兴吐苏木人民政府的工程款800000.00元。(2020)内0521执2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包玉柱名下位于科左中旗白兴吐苏木西会田嘎查,林权证号:59610号,林种:用材林,面积154亩林地,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过户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内蒙古鼎超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周志表、杨荣宽、师永胜、贾瑞、赵永胜、张二飞、贾建雄、解登山、盛 峰、孟海平、郭治飞、张飞、袁占和: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欠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内蒙古雙骏置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吕永军、奥维香、杨晴亮、侯利军、吕波陶、梁子云、王文明、郭树成、吕双涛、杜霖、闫生胜、屈三其、刘致枫: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34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鄂尔多斯市禾泽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屈三其、奥维香、杜霖、王文明、刘致枫、郭树成、侯利军、杨晴亮、闫生胜、吕波陶、石宝国、梁子云、吕双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31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孟子为:

乔鹏飞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624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4执9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腾退房屋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乔鹏飞履行(2019)内0624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一、将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政和员北区15号别墅退予申请人乔鹏飞。二、向申请人乔鹏飞支付租赁费18000元、取暖费19594元、物业费3729元、电费120元。三、向申请人乔鹏飞给付案件受理费836元、公告费86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已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刘志军:

苏翠珍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624民初23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4执7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苏翠珍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54800元及案件受理费2968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已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杨小平、杨柳:

本院受理的冯美枝诉杨小平、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冯美枝申请对杨小平购买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泰东河湾南区车位G051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王学治: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学治、张连城、张凤梅、刘银德、张玉梅、王义智、于秀梅、李新旺、刘利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蛮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李景生: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巳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景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18500元;二、被告李景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支付原告通辽市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18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费561元,由被告李景生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杨慧: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杨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7102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8月25日

段智茹: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段智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7102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8月25日

王艳玲:

本院受理上诉人邱龙治与被上诉人王艳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2436号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王雄:

本院受理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雄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杨仓、李月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志铭、宋东升与刘晟茂、杨仓、郭永贵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杨仓不在家中居住,经多方查找,无法向杨仓直接送达,申请人孙志铭、宋东升申请评估拍卖杨仓的房产(共有人:李月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杨仓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121执恢98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知你履行(2015)土左民初字第01507号民事判决书的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仓和李月英共有的以下房产进行评估: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南山片区外环线北侧、纬三路东侧万通花园A区13号楼-3-401号房产(房权证号:129021302459)一套进行评估。通知共有人李月英如果无法达成分割协议或是分割协议未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请你在60日内提起析产诉讼,如果未按约定时间提起析产诉讼本院将依法处置共有财产,通知杨仓于2020年10月27上午10时到本院技术室参加抽取评估拍卖机构程序,并于2020年10月28日上午10时现场勘验。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陈文贵、纪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伟明诉被告陈文贵、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黄颖与被申请人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447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源砼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债权债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审管办(武川县人民法院6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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