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谱新通讯员王永明郝治国)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尽量不要将自己的机动车出借他人使用,有瑕疵的车辆更应拒绝出借。作为借用人,也不要为难亲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但亲情友情瞬间化为乌有,反而会因此对簿公堂反目成仇。近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李某与屈某是关系特别要好的朋友。在李某的请求下,屈某将自己所有的小型客车出借给李某使用。此后,李某驾驶该车载着胥某从康巴什区前往达拉特旗,途中因雨天路滑,不慎撞上隔离带,乘车人胥某被甩出车外,造成胥某面部受伤。经司法鉴定,胥某受伤为两处十级伤残。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因驾驶未经年检的车辆上路行驶,没有按照相关驾驶操作规程进行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胥某无责任。在住院期间,胥某共花费治疗费12万余元。围绕该笔治疗费的承担问题,李某与屈某相互推诿责任,直至恶语相向,最终导致关系恶化。无奈之下,胥某只好将李某、屈某及屈某车辆所投保强险的保险公司诉于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作为实际使用人,且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当承担赔偿义务。被告屈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将未进行年检的车辆出借给被告李某驾驶,且因车辆未进行年检导致该起事故发生,故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与屈某订立保险合同,投保险种为强制险,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即“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本案中,原告为车上人员,事故发生后致其从车上摔出车外,未与事故车辆发生碰撞或者碾压,故其不属于第三者,所以,本案中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胥某10万元,被告屈某赔偿原告胥某2万元,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