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景新:
本院受理王亚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元;2、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按照年利息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该款实际偿还时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30日内,逾期将视为对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7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云力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陆岩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盛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力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4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苏和:
本院受理原告安秀卿与被告苏和、内蒙古泰利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内蒙古泰利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安秀卿在交通事故前有无精神类病史、精神伤残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精神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鉴定申请书、鉴定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进行鉴材质证,逾期将视为你放弃质证权利。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侯成: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岳磊、冯帅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你们、杨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杨德兴、杨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柱与被告杨德兴、杨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221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崔亮:
本院受理原告杨候荣与被告崔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包树鲁子:
本院受理原告白树琴诉被告包树鲁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树鲁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白树琴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白树琴按月息2%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双锁: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经营者:李井艳)诉被告双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双锁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经营者:李井艳)赊欠种子化肥等农用物资款本金476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清偿欠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按月息2%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陈红亮:
本院审理的原告席根心诉被告陈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陈红亮偿还原告席根心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140万元(利息从2011年7月至2019年8月12日,利息按2%计算。)本息合计:215万元;2、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2%计算;3、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告知书、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锡林浩特市置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大伟、原审被告徐玉侠、原审第三人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