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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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8-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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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尔: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诉被告巴尔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支付欠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苏伟、张海宏: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苏伟、张海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支付欠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曾宪宇:

本院受理原告赵国良诉你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本院的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梁文华:

本院受理崔俊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霍富强、董三女:

本院依法作出(2019)内0929民初2001号判决书,原告郭振华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东八号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王利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王利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张连生:

本院受理原告伊宝元诉被告张连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黄健福: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诉被告黄健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02民初42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出租车承包费1.6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郝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玺建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373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郝彩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玺建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48489.5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8489.56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代偿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3.57元,由被告郝彩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武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姜亮亮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武小龙立即偿还原告本金2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等全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申如:

本院受理原告杨利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申如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55元以及手续费12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2020)内0602民初96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20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陆化东:

本院受理原告袁世军诉被告陆化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607号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万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弓纯江:

原告陈玉柱诉被告弓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弓纯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玉柱借款本金35000元及逾期利息(从从2019年10月25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王二栓: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二栓、王计厚、刘巧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二栓、王计厚、刘巧林于判决生效之日共同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784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1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你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0)内0621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白雄、钟慧:

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雄、钟慧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王峰、武军:

我院受理的原告淡铁和(淡铁扣)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须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状、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请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如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将进行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王英、张有斌、张玉莲、李玉英、蔺海彪、郭玉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技支行与被告王英、张有斌、张玉莲、李玉英、蔺海彪、郭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李润连、李还所、王利珍、王润犁、郝建纲、郭兴平: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615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润连、李还所、王利珍、王润犁、郝建纲、郭兴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161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李润连、李还所、王利珍、王润犁、郝建纲、郭兴平: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616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润连、李还所、王利珍、王润犁、郝建纲、郭兴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161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李润连、李还所、王利珍、王润犁、郝建纲、郭兴平: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617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润连、李还所、王利珍、王润犁、郝建纲、郭兴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161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吴苏娟、唐贵荣、张小娟、李计存、王槐亮: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709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林荫支行诉吴苏娟、唐贵荣、张小娟、李计存、王槐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170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吴苏娟、唐贵荣、张小娟、李计存、王槐亮: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716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林荫支行诉吴苏娟、唐贵荣、张小娟、李计存、王槐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171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张欢、石强、何仙女、党世昌、张利珍: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718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林荫支行诉张欢、石强、何仙女、党世昌张利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171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杨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海雄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0)内0826民初1412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韩小区、刘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韩小区、刘丽霞、王富治、仲生军、王交其、刘银德、王二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0)内0826民初1460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蛮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王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2020)内0826民初1550号民事裁定书、(2020)内0826民初15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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